梦想十岁出头的儿子“海海”能早日踏上从艺之路,年轻的母亲出资委托文化传播公司,包装推广替儿子做形象整合。岂料,对方公司收取了推广代理费后,不再履行签约合同,被小“海海”以原告的身份告上法院。7月14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小“海海”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拍摄委托合约》;由文化传播公司返还小“海海”推广代理费8600元。
2009年2月中旬,小“海海”的母亲王女士代儿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委托拍摄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09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14日,“海海”支付形象整合推广费人民币8800元。按照双方的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应在合约期内为“海海”制作音乐音像制品以及平面宣传资料,并为“海海”提供现场拍摄辅导及个人形象推广,安排十二次以上活动等。签约后“海海”支付了推广费3000元。之后,该公司又约“海海”在上海市虹口公园拍摄MV。“海海”在公园录制了MV并支付了推广费余款,并收到文化传播公司开具的收据两张。之后,“海海”一直未接到对方的活动通知,不久就无法再联系到对方员工的电话。“海海”认为基于该公司已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归还推广代理费8800元。审理中 ,“海海”表示曾制作的音乐录像可计费200元,同意支付该笔款项,调整诉讼请求返还8600元。
经审理查明,“海海”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海海”与该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拍摄委托合约》,该文化传播公司应为“海海”提供专业系统的整体培养。具体服务项目为“海海”个人量身定制做个性音乐音像制品以及平面宣传资料;公司剧组导演为“海海”提供针对性现场拍摄辅导及个人形象整合包装推广;为“海海”安排12次以上活动拍摄通告机会;安排“海海”参与其投资的电视栏目(系列剧“小阿凡提游记”)或电视剧(“花魁劫”)的拍摄,以及其他各类平面、影视、商业艺术类拍摄活动。法院认为,经合法传唤该文化传播公司,却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遂法院作出了该文化传播公司缺席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