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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0年 12月 11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良衍,男,汉族,1986918出生,无业。

      被告人骆立顶,男,汉族,1987828出生,无业。

      2008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良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