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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QQ签名侵权案引发规范网络行为热议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发布时间:2011年 01月 26日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首例因用户的QQ签名内容而引发的“侵权”案,广东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依据不足”为由作出终审判决。在网络上是不是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写呢?如何规范网络行为成为连日来的焦舆论点。

      侵权案缘起劳资纠纷

      记者了解到,这起QQ签名侵权案源于当事人被公司拖欠工资而发生的劳资纠纷。

      广州市民梁小姐于2007年9月12日入职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2008年9月10日,小梁离开文化发展公司。之后,小梁以文化发展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此后,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均要求文化发展公司向梁小姐支付包括拖欠的工资6136元和工资扣款2396.55元。

      不料,梁小姐还没有拿到法院判决的工资,文化发展公司一纸诉状把她告上了法庭。

      原来,梁小姐在进入文化发展公司之前有一个QQ号。在梁小姐离职后这个QQ号的签名改成了如下内容:“××恶意拖欠员工薪水和社保公积金!4年公司没能留住1个老员工,便知其恶劣!”

      文化发展公司在诉状中称,“由于被告日常工作中使用同一QQ,因而该诽谤言论传播至我公司的客户和供货商,严重影响我公司的良好口碑和形象。”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梁小姐本人书面道歉和在媒体公开道歉的同时,从刊登诽谤言论之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文化发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文化发展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何慧斯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QQ账号上的个性签名是否由梁小姐注明;如果上述个性签名是梁小姐注明,其行为是否侵害文化发展公司的名誉权,是否应该担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梁小姐在入职前, QQ账号由其个人开设并使用,故梁小姐是该QQ账号的使用人和管理人。鉴于她在文化发展公司工作期间还使用该QQ账号,在离职后该QQ账号仍存在,作为该QQ账号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梁小姐应对该QQ账号在入职期间及离开后的使用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梁小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QQ账号上的个性签名是他人所为,所以认定上述个性签名由其注明。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庭认为,梁小姐QQ账号个性签名中注明的“郎桥文化”与文化发展公司名称并非完全相符,文化发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QQ账号个性签名广泛传播,并因此降低文化发展公司社会评价或造成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文化发展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侵害其名誉权。

      “况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认定上诉人确实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且法院判决支付的拖欠工资至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都尚未全额支付。”何慧斯说,综合以上情况法庭认为,被上诉人QQ账号的个性签名虽有不妥,但不足以认定是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

      需立法完善归责认定

      据了解,网络上出现的侵权目前主要涉及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三方面问题。

      “博客正在成为某些人诋毁他人名誉的工具,因博客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正在快速增长。”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指出,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耿爽告诉记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5月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中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共有35条规定,内容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全面规范网络的立法。

      “网络良性发展,依赖网民良好的道德规范、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服务商的良好管理,关键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有法学专家说,对于游走在自由边缘的网络侵权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立法规范。网络技术形态目前已到成熟阶段,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正逐渐增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尽快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是规范网络的关键。通过完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定,确立适当的管辖原则,并明确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和网上信息提供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给网络一个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