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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拆迁还出租 造成损失应赔偿

作者:中工网—《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1年 02月 20日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钟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承租期为三年。钟某付完租金后,花费12万元对店面进行了装修。

      两个月后,钟某得知该店面早已被划进拆迁范围,李某也早已与政府签订了8个月内拆迁安置的合同。为此,钟某要求李某给予赔偿,可李某只同意退回部分租金,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钟某全部的装修损失12万元。

      法官介绍,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主要有三方面的过错:首先,李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李某早知拆迁事实,并与政府签订了8个月内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签约双方应尽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等诚实信用义务,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对钟某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置之不理。

      其次,李某的过错行为给钟某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钟某根据合同的约定,为获得店面经营产生的预期利益,进行了装修,而装修的投入将随着拆迁的实施,导致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成损失。

      再次,钟某信赖利益的损失与李某的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李某如实告知,钟某自然不会在明确8个月内完成拆迁安置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三年的租赁合同,更不会进行装修。正因为李某故意隐瞒,才导致钟某遭受损失。(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