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车司机在行驶中,将横穿公路的村民撞倒,因害怕挨打报警后逃离。因后来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河南省南召县法院近日对司机李志作出从轻判决,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李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神仙崖村路段时,撞倒了正在横穿公路的村民田某,致使田某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志害怕挨打,报警后驾车逃离现场,到南召县四棵树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李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李志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万元整。
南召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志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肇事后立即报警最明智
南召县法院法官张长群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李志是否在此案中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关键在于区分逃逸的目的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本案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但李某这种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近年来,随着车辆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停车救人,保护现场,立即报警是最明智的做法。
(周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