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健身房已经成为越来越多都市人健身的首要场所,可是“办卡容易退卡难、健身受伤索赔难、丢失东西追责难”的“三难”问题却日益让健身活动多了些不和谐的音符。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其实会员协议的签订大有学问,易被消费者忽略的个别条款很可能就会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办卡容易退卡难
【案例】2009年7月,潘女士在单位附近的一家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年卡、并签署了会员协议。可刚过了一个月,潘女士就被告知,会所因场地租期已满无法续租而要搬到其他地方,会员只能到新店进行健身。
由于到新地点健身非常不便,潘女士要求退卡,可是健身会所却突然拿出“会员协议”,指着其中“此卡不得转让、退卡”的规定,拒绝退卡。无奈之下,潘女士将健身会所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会所退还潘女士卡内余额2750元。
【法官分析】潘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的会员协议属于服务合同,会所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会员协议约定提供一年的健身服务。而会所搬迁的事实,已经表明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会所在协议签署前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该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仅仅因自身原因如跳槽、外派等主张退卡,则很难得到支持。
健身受伤索赔难
【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健身会所的常客。2010年2月,他在该会所使用仰卧起坐机锻炼时,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住院长达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多次要求会所赔偿损失,但会所始终不肯。为此,张先生将会所诉至法院,要求会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会所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官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受伤是个人原因还是器械故障造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院认为,会所在向张先生提供健身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没有教练对器械使用进行指导,也没有作出安全警示。如果健身会所贴出告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自身安全、或健身器械上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消费者因使用器械不当造成的伤害,将主要由个人承担。
丢失东西追责难
【案例】2010年9月,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健身会所锻炼,并将手机、钱包等物品放在健身房免费提供的更衣柜中锁好,可是等她健身结束后,却发现存放在柜中的手机和钱包不翼而飞。
李女士找到会所协商,却被告知会所已经提示消费者不要将贵重物品存放在更衣柜内,入口、更衣间门口、更衣柜门上均有粘贴该提示,会员协议中也约定对于会所内遗失或失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将会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并退还卡内余额。最后,法院判决会所赔偿损失1000元。
【法官分析】会所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李女士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不能以会员协议等格式合同或店内通知、声明等形式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会所对于李女士财物被盗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由于会所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提示,李女士也应引起重视,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