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张晓在北京一家报社工作。工作岗位为报社编辑、记者,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工资数额每月不固定。2009年9月,张晓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主张根据报社其他相同岗位职工的收入情况,报社应向其补发2008年度的年终奖6000元。
庭审中报社并不认可张晓主张的年终奖,并认为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金额均属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报社需根据员工全年的综合表现来进行考评核定,张晓不能根据其他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情况来推断自己也应取得年终奖。
【法官释义】 对于张晓所面临的年终奖的认识问题,朝阳区法院法官凌巍解释说,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但又区别于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是劳动者在工资以外的收入,带有奖励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都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政策。在张晓一案中,法院也是据此裁判的。
【专家点评】 王向前说,关于年终奖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的发放是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的。因此,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搞清用人单位制定的年终奖制度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来进行。有的用人单位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取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形式的“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主张给予赔偿金。
其次,劳动者应该在入职前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年终奖的相关事宜,便于在日后的工作中监督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合理发放年终奖,在有争议产生时有所依据。
同时,劳动者必须要保留好自己的工资条。“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当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与实施情况不符的时候,劳动者手中掌握的工资条是法院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王向前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