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居民时伟、时荣系亲兄弟,一直未婚,时莲幼时被时荣抱养,三人共同生活。2007年,成年的时莲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6年、2008年时伟、时荣相继病逝,留下价值约3万余元砖混平房五间和部分家具以及2万余元存款。
时伟、时荣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让堂侄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其所有遗产归堂侄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
但当堂侄在老人去世后提出占有房产时,时莲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婚前一直同养父、伯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伯父有病治疗,是自己用家庭积蓄开支的,死亡时也是自己家庭积蓄开支火化埋葬的;出嫁后另居仅一年养父死亡,又是自己出钱火化埋葬的,况且这一年间不定时回家看望养父,养父有病住院期间药费也是自己支出,并一直护理,伯父、养父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双方遂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时伟、时荣的堂侄持有公证遗赠协议,但由于老人的实际赡养人是时莲,因而被告堂侄不能继承遗产。判决“时伟、时荣的遗产由时莲继承”。
本案时伟、时荣虽然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并经过公证,让堂侄承担赡养义务,死后遗产归堂侄所有,但时伟、时荣有病治疗及死亡火化等费用均是时莲支出,作为受赠人的堂侄没履行遗赠协议内容,即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根据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堂侄不能继承该遗产;而时莲是时荣养女,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时莲是伯父时伟唯一侄女,其与时伟共同生活,出嫁后也尽了赡养义务,因此不仅是继承法规定的养父时荣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根据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也是伯父时伟遗产继承人。据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时伟、时荣的遗产由时莲继承”。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