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林春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林春平等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林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州中院审理认定,林春平在经营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设立了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期间,林春平借用该五家公司的名义,用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用作进项抵扣税款,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
为弥补进项抵扣,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间,林春平指使其员工被告人胡某在辽宁省锦州市设立锦州中富农产品有限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事宜,并虚开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给自己控制下的另外两家公司,从而向税务部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5563份,价税合计为6200多万元,抵纳税款合计为720多万元。同时,林春平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广州等地购买137份海关完税凭证(经查证为伪造),用作抵扣进项税款,价税合计为8.5亿余元,抵纳税款1.1亿余元。
浙江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春平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依法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维持原审判决。(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