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3月28日电(记者张亮)宁夏银川“5·31”持枪抢劫案近日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被告人王启亮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5月31日上午10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建设银行西侧人行道旁,被告人王启亮对从银行ATM机取款出来的受害人张某实施抢劫,在遭到反抗时,向受害人胸部开枪致其死亡,后驾驶摩托车逃离。2012年6月25日晚,警方将王启亮抓获,与王启亮一同实施过盗窃以及窝藏王启亮的其他4人也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王启亮图谋实施抢劫,并对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建设银行进行踩点。之后王启亮回到甘肃环县家中拿其购买的一支火药枪返回银川,并在内蒙古鄂前旗偷盗一辆摩托车为抢劫做准备。5月31日,王驾驶摩托车携带火药枪实施了犯罪,抢走被害人张某现金500元,手机一部,并致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