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民首页>>经典案例 >> 浙江丽水"酒托"团伙诈骗获刑 最多一次骗取消费2万余元

浙江丽水"酒托"团伙诈骗获刑 最多一次骗取消费2万余元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 04月 1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4月18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浙江丽水一犯罪团伙为非法获利,干起“酒托”的勾当,部分人员还兼职当起“花托”。近日,张某、王某等一伙21人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现年27岁的张某系浙江丽水缙云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刑罚。2013年4月,张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将丽水市解放街上的一茶楼转来做“酒托”生意。同年8月,两人又在永康市合伙开了一家酒吧干同样的勾当。
        期间,张某找来王某等多人分别担任“键盘手”“传号手”“调酒师”等,找来李某等人担任“酒托女”。诈骗时,先由“键盘手”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冒充女性找男性好友聊天,骗取对方联系方式后即约对方见面,如对方有意见面,则将对方信息、聊天情况交给“传号手”,再由“传号手”安排“酒托女”与其见面。
        见面时,“酒托女”带着“男性好友”到指定的茶楼、酒吧进行高消费,茶楼、酒吧则以劣质廉价的红酒兑红茶、雪碧等饮料冒充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不等的高档红酒,提供一些以次充好的鸡尾酒或干果小吃,进行诈骗。骗取对方消费金额一般都在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最多一次骗取对方消费了2万余元。
        李某等人在担任“酒托女”期间,还效仿起“酒托”模式,做起“花托”诈骗。同样手法约对方见面后,李某等人以初次见面为由要求对方为其买花,如对方同意,则将他们带到联系好的花店里,让对方购买事先摆放在花店内的干花,得手后,“花托女”借故离开,事后再将干花放回花店内循环利用。诈骗所得,花店店主胡某分成15%,其余的由李某等4人平分。
        据检察机关查证,张某等人在2013年4月至8月期间,利用“酒托”模式共骗取70余人近20万元。2013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等人利用“花托”模式共骗取20余人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