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浙江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一案,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当庭宣判。绍兴市环保局、绍兴市众多企业老板等近200人旁听庭审。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3、4月,绍兴市越城区鸿运搬运服务部负责人被告人魏某某指使公司员工散发名片,经营废水运输业务。同年5月,浙江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某某在明知“鸿运服务部”无污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与魏约定以每吨120元价格交由魏处理公司残液储罐内的废水。经检测,残液均含有丙烯醛、二烯丙基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均系危险废物。
魏某某即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另案处理)等前往运拉废水,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姚某某等在5月至6月7日期间,在绍兴市袍江新区、越城区皋埠镇等地偏僻处的下水道中排放废水约80吨。
2013年6月8日凌晨,许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将新海天公司残液储罐内拉来的废水4吨排放到皋埠镇临江路东基科技公司附近公路的下水道中。凌晨2时许,许某某驾驶槽罐车排污时被公安当场查获。废水顺雨水管道进入附近的漫池河,河内养殖的鱼类、河蚌遭污染死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892740.5元。2013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被抓;其余被告人亦相继落网,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新海天公司已赔偿渔民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该案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庭审,经过6位律师与公诉人的两轮辩论,合议庭紧密评议并提请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新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陈述到:在我羁押期间我已经跟我员工讲过这个事情的教训,告诉他们要保护环境。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陆某某主观上系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同时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予以赔偿,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绍兴越城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