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托代管的公司半数股权被他们收至名下
利用国企改制之机,父子俩将政府委托代管的房地产公司的50%股权非法占为己有,约值人民币2.1亿余元。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涉案父子两人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刑15年、6年。
1993年,湛江市坡头区海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经坡头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坡头区国土局作为主管部门,林观贵被坡头区国土局任命为法定代表人。
同年6月,湛江市坡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确认海湾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随后不久,海湾公司又被变更归属为坡头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更名为坡头区经贸局、坡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其他不变。1994年6月,海湾公司与坡头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脱离管理关系,但企业性质没有变更。
13年后,坡头区政府多次研究海湾公司改制脱钩问题,并于2008年5月形成《会议纪要》,确认海湾公司的改制必须按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进行,具体由区国资公司负责协助海湾公司办理手续。
湛江中院查明,林观贵此时却不予配合,使得海湾公司改制一直未能完成。2010年6月23日,在未按国有企业改制方式对政府委托海湾公司代管的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50%的股权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林观贵擅自指使其子林坤向坡头区工商局申请企业改制登记。同月29日,坡头区工商局核准海湾公司由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林观贵占60%,林坤占40%。自此,两人将政府委托海湾公司代管的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50%股权非法占为己有。经评估,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约2.1亿元。
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林观贵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分别对林观贵和林坤判处有期徒刑15年、6年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终审予以维持。(记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