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委托人解决孩子进京入学的问题,张某向户籍民警行贿150万元办理30余人的北京户口,记者今日获悉,张某因行贿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51岁的张某被检方行指控涉嫌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北京市居民身份分配顺序码汇编》,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程序和派出所民警的职责,户籍变动信息,办理的假户籍信息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证明材料等证据,法院一审认定,2000年至2006年间,张某先后请托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河北、城关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刘某,为贾等30余名非京籍人员违规办理北京市户籍,并给予刘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据了解,张某办理假户口是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了帮请托人的孩子到北京上学,才找到民警刘某运作北京户口。
昌平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通过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他表示没有为自己办理户籍,不知道民警刘某违规办理户籍,也不知道给予刘某钱款的行为是行贿。原判量刑过重。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为了帮助请托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接受请托人或中间人的委托而向刘某转交钱款。其不知道刘某违规办理户籍,既没有为自己,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其和刘某之间也不具有买卖户籍的共同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二审认定,张某与刘某相识,并得知刘某可以办理户籍后,接受他人的委托,向刘某提出为他人办理户籍的请托,并给予刘某巨额钱款。
在此过程中,请托人不仅向张某提供了办理户籍所需的详细的个人身份信息,还给予了一定的好处费,结合张某给予刘某巨额钱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张某意图请托刘某通过非法途径办理户籍的主观目的。
因此,张某不仅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亦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张某在帮助他人违规办理户籍的同时还扣留、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又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