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4月27日电(记者陈文广)日前,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罗某诉被告某汽车销售商和某保险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及通话费4.54元共计5.54元,驳回原告罗某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罗某陈述,他在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汽车。2014年9月3日,某保险公司的员工在3次致电原告罗某进行推销时精准地说出了罗某的姓名、所购车辆车型、保险到期日等信息。原告罗某表达了强烈不满后,某保险公司更换号码再次对其进行骚扰。原告了解到其相关信息是车辆销售商提供的。
原告认为私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导致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于是将车辆销售商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通话、工商调档、公证费等费用,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某汽车销售商非法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没有认定。法院依据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致电被告某保险公司反映、投诉所产生的通话费4.54元,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