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一个体承包工程负责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干部行贿,被一审法院判刑2年10个月,被告人上诉后,被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白某为感谢时任石嘴山市惠农区安监局局长的李某(另案处理)在其承揽宁夏富海煤业洗煤楼工程时提供的帮助,向李某行贿5万元;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为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能得到时任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惠农区建设局局长李某的帮助,向李某行贿10万元;2010年6月,被告人为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能得到李某的帮助,向李某行贿20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为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得到李某的帮助,再次向李某行贿10万元;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又一次向李某行贿10万元;2012年6月,被告人为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得到李某的帮助,向李某行贿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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