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民首页>>经典案例 >> 借名施工合同无效 500万元工程款要的回吗?

借名施工合同无效 500万元工程款要的回吗?

作者:文彩云 发布时间:2022年 05月 09日 来源:原创

          一、前言

          实践中借用施工资质或借用有施工资质企业之名承揽工程的案例比较常见。因借用资质施工或借名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施工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尤其是会在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的认定、工期索赔、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施工合同无效了,工程款还要的回吗?这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是与当事人权利息息相关的重大利益问题。遭遇上述问题困扰的客户陈先生来到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邓怡青律师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怡青律师结合诉中保全措施,从客户陈先生系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帮客户陈先生要回了5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二、案例简介

          2017年5月14日,原告陈先生以某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濂溪区的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生产等,合同价款为568万元,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在业主方盖章,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商盖章,陈先生在承包商授权代表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陈先生作为案涉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17年8月底将案涉工程及后期增加工程全部完工。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

          三、法院观点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以中实公司名义与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原告陈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完成合同工程量及后期增加项目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陈先生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就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及后期增加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工程质量维修费等事实予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陈先生工程款(包括后期增项部分以及质保金)共计4,752,899.67元,扣除工程款1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维修费,尚应支付工程款本金4,652,899.67元及利息354,234.29元(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止),共计5,007,133.96元,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已支付原告陈先生10万元,尚欠余款4,907,133.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先生2020年9月5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4,652,899.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六、律师建议

          (1)建筑施工企业切勿为了赚取一些管理费而出借施工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否则,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以及承担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2)实践中挂靠或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挂靠和被挂靠方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被挂靠企业面临上述被处罚风险以及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挂靠方来说,工程款被拖延的情形时常发生,甚至无法获得支付。此外,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违约金的数额约定均无效,约定的工程款无法落实,实际施工人只能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请求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重新主张。因而,不管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均需对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引起高度重视。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及时且全面地保存与该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不仅可以作为要求对方适格履行合同的依据,也可以在出现合同无效或其他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纠纷时,作为基础证据支持己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