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8月21日,南方某省某县城城郊结合部三叉路口处发现呈巨人观女尸一具,据发现者杨占卫称死者系其8月19日走失的妻子杨年花。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发现现场遗留有水果刀一把,项连吊坠一个,自行车一辆及散落的童鞋。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女尸作了法医鉴定,“根据尸检情况,死者胸部多出刺创,穿透胸腔,心、肺破裂,此种损伤足以致命。”公安机关认为杨占卫犯罪嫌疑最大,于是将其拘留并逮捕。开始十多天杨占卫拒不承认,后供述是其掐死了妻子并毁尸,但在侦查阶段最后一次笔录中又翻供了,否认其杀死了妻子,前后笔录共有十九次之多。
控方观点
控方指控:2007年8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占卫与杨年花从华泰工艺品厂下班回家,杨占卫告诉被害人晚上要外出与同事吃饭,随后离家外出。杨占卫在吃饭期间,打电话给女友陈某约饭后见面。当晚9时许杨占卫约会后骑摩托回家,当行至原县编织厂东边围墙拐角处时,遇见其妻子骑自行车回家,双方发生争吵,杨占卫一气之下用双手扼住被害人的脖子,数分钟后,杨占卫见其不动,即捡起路边的石头对其头部砸了两下,认为其已死亡,于是迅速回家拿来水果刀,在死者身上刺了数刀,伪造抢劫杀人现场,然后离去。经尸检鉴定,死者胸部多处刺创,穿透胸腔,此种损伤足以致命;死者舌骨右侧舌骨体骨折,生前有被扼颈过程。控方依据被告人杨占卫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DNA鉴定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辩方观点
控方指控被告人杨占卫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是无罪的:
一、法医检验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不能证实凶手是杨占卫。公安机关法医学检验报告(以下称法医鉴定)结论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死亡原因,但有倾向性意见,即被害人系被刺身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说明“市县两级法医通过对杨年花的尸体解剖得出杨年花系心肺刺伤致死。”有一点值得肯定,法医鉴定没有认定被害人杨年花系被扼颈窒息死亡。且杨年花也不符合窒息死亡的特征,如嘴唇、指甲紫绀,气管内有气泡,心脏、肺部有针尖状出血点。虽然法医鉴定补充了“舌骨右侧舌骨大角处见内向骨折”的内容,但甲状软骨未见骨折。由此可见,杨年花不是被扼死的,因此控方指控杨年花系被告人杨占卫扼死的根本不能成立。
二、被告杨占卫无作案动机、时间,也未到过案发现场。杨占卫虽与同在华泰工艺品厂打工的洪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杨、洪各自有自己的家庭,双方均没有结婚的意向,杨、洪的关系在案发前已逐渐疏远,而且杨年花只是怀疑杨占卫与其他女性有染,但没有就此事与被告人大吵大闹。杨占卫与杨年花自小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经过多年谈恋爱才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因争吵几句就痛下毒手,与常理不符。
案发时杨占卫不在现场。案发当晚是农历七月初七,中国式情人节。当晚,杨占卫与同事一起吃饭,吃完晚饭就与女友陈某约会去了。10点左右与陈某分手,随即去炸杨年花喜欢吃的臭豆腐,在炸豆腐期间给妻子买鲜花,在炸好豆腐、买好鲜花后即准备回家时发现摩托车没有油,即打电话给陈某,陈某让其自己解决,杨占卫发着摩托后便去加油,加油站的人证实杨占卫是在10:30——11:00之间到加油站的,而且车把手上插着鲜花,这与控方指控杨占卫在当晚10点钟以前杀害杨年花是相抵触的。没有人看见杨占卫当晚在现场出现,现场也没有杨占卫的脚印、指纹或个人遗留物品,因此杨占卫根本未到过案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