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因车祸死亡——
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
江龙浔
(作者系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案情]
甲欠乙债务20万元,乙将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归还乙2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甲有财产可供执行,乙亦不能向法院提供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法院拟将案件中止执行时,甲遭遇车祸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其女儿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万元。乙得知甲遇车祸死亡后其女儿获得死亡赔偿金等47万元,故请求法院变更被执行人为甲的女儿,并在其接受的47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该案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