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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侵权的防范

作者:曹诚平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3记者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做到不猎奇、不媚俗。在舆论监督工作中,不少记者特别是年轻记者热情高、干劲大,这固然很好,但也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记者为曝光而曝光,对问题只停留在揭露上,而没有做进一步的思考;有的记者在批评报道的情绪表达上,把自己当成正义的化身,采用“青天式”手法,只顾自己出气,影响了客观对待批评对象;更有甚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不惜编造假新闻,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事件、网上盛传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都是让人深思的例子。
    4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
    5谨慎使用不公开身份的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属空白。在暗访中,记者不应装扮成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改变其固有自然性别角色的人员。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制止犯罪除外),不能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影响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记者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是在私人场所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中央电视台对隐性采访就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某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经制片人同意。
    综上所述,在认清新闻侵权典型形态的基础之上,正确防范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应当是每一家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人关注和警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