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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浅析

作者:叶志辉 发布时间:2011年 03月 28日 来源:本站

    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浅析

    叶志辉

    劳动者权益,是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1、强调企业效益,劳动者权益保护未得到足够重视。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通过采取 “出口导向型” 的工业化策略,利用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取得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似乎劳动力成本低廉是我们惟一的比较优势。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政府逐步放松了对劳动关系的管制,特别是在1993年之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得以确立,政府在积极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同时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企业享有一系列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包括员工的录用、就业形式、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工资水平。而这些措施都是作为经济改革的一部分来进行的,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期间,政府制定劳动改革政策和进行劳动关系调节的目标也着重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不管是国企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这样,在给予企业(资本)过多重视的同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2、企业一味压低成本,劳工权益不时受到侵害。

    追逐超额利润是企业(资本)的天性。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往往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一些高污染和高风险的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劳动者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许多劳动者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而劳动强度又过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频繁发生,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降低企业成本,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为应付检查只给少数劳动者投保,或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回避其他险种,从而非法剥夺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利。

    3、劳动力的低素质和多供给,强化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目前,我国劳动力弱势地位尤为严重。首先,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能力较弱。他们大都集中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技能和知识不高。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所以在和企业的谈判中,谈判能力很弱。其次,这些劳动者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二元结构使城市就业工资一般要高于农村收入,特别是高于偏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所以,低技能劳动者供给几乎具有无限弹性,他们一般只求有一份赖以糊口的工作,不敢苛求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一般也是忍气吞声。 

    4、工会在新形势下维护工人权益的能力不强

    一些基层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能力有限,特别是在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很低。根据2004年的数据,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有48万家,其中近6成没有组建工会。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无法和企业进行对等谈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条明确提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上层工会的权力来源,主要在于其上层的党组织,而不是完全由工人选举产生,故导致部分工会脱离工人群众,代表、维护工人利益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基层工会领导者一般都是兼职,且一般都担任企业相应管理职务,所以在工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很难站在工人立场上维护工人利益。另外,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更是为雇主所控制。甚至出现工会主席代表企业和工人对簿公堂的事件。工会不能有力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更强化了工人的弱势地位。

    二、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路

    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2、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3、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4、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 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 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的方式, 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应加重对于责令整改但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下大力气纠正其的违法行为。

    5、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让工会切实发挥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参与职责,努力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通过工会组织的源头参与,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协商,把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总之,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护程度;对劳动者权益提供司法保护,作到司法为民;切实加强劳动执法监察,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用人单位的积极作用,建立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形成有效合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