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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钟检长 发布时间:2011年 03月 28日 来源:本站

    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钟检长

    王某与丈夫肖某自由恋爱结婚。为表永不变心,双方请来亲友作证,当众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后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否则,必须赔偿对方人民币50万元。在婚后共同生活的2年时间里,王某与肖某摩擦不断,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而今因夫妻感情已破裂,王某欲与肖某离婚,但又担心因此要赔偿对方30万元。

    就该份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此份不离婚保证书是无效的。一方面,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处分权利并非没有任何约束,而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事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王某与肖某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正因为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不能提出离婚和赔偿对方50万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