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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适用住房(二)

作者:叶向阳 发布时间:2011年 03月 28日 来源:本站

    浅谈经济适用住房(二)

    ——兼议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的概念

    叶向阳

    上一篇讲到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性质问题。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为什么会采取欺骗手段呢?这可能与我们国家一直倡导的理念与教育及价值观有关。

    以前一直说,现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财产皆属全民所有,国家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职工要有主人翁的心态。本意是要求职工以企业为家,可职工的潜意识里恰好相反,变成了企业是我的家,企业的物品也是我的物品,这种全民所有的概念过于宽泛,企业职工最简单、最朴实的理解就是这企业也有我的一份。于是乎,公物私拿、公物私用、公物据为己有的现象屡有发生。有权者干脆就贪污、挪用公款、小吃大占。以致于人们产生了这样一个概念:拿企业的、拿国家的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不拿白不拿,拿了就拿了,因为我也是主人。

    在这种思想的延伸下,只要是国家的东西,哪怕不属于我的,我也要想尽办法能捞就捞,捞着了就是自己的,捞不着也没什么。改革开放虽已进行了三十年,但这种思维的惯性依然存在,只要是国家给予的,就想尽办法去获取,将不属于我的变成是我的,变成了就是我的能耐。于是,当国家出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时,许多富人也加入到购房者的行列,他们的动机倒不是要去损害别人的利益,而是“理直气壮”地去争取原本就不属于他的那一份,这么多年就是这么过来的。

    我以为,这么多年,我们提倡的、我们教育的,走进了一个巨大的误区。概念模糊地将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混为一谈,至今仍是如此。正是由于这种思维模式,才使人们产生了这种扭曲的思维习惯,进一步导致了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

    全民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这是一个政治术语,表述的是国家的一切皆属人民;人民,也是政治术语,指除了被剥夺政治公权力的人以外的其他所有公民,并不针对小群体或个体。但全民与国家并不等同,国家中既包含了全体人民,也包括人民的敌人,还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另外,国家是有居民、有主权、有领土、有政府的政治实体。所以,将全体人民等同于国家是错误的。

    现在,在宪法中将全民所有增加了另一种说法,叫“国有”,即国家所有,仍然将这二者等同。实际上,当财产转化为国家财产时,不管你在政治上是如何表述的,在经济上已完全脱离了全体人民的范畴,即该财产就是国家的,是国家或通过其选定的机构或代理人来行使财产权力。

    所以,我认为应当摒弃“全民所有”的说法,国家财产就是国家所有。在我国还有其它的财产形式,如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共同所有,还有各种类型的企业及机构。就拿集体财产来说吧,在农村享有集体财产的是农村的村民,他们也是人民,且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国有财产本身与他们并无干系,因此,“全民所有”这个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国有财产的属性。

    用词用语都应该准确,不要小看这些政治术语,有时,在潜移默化之中,它却对人们的思想、思维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