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你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从一起案件的管辖权说起
◆ 曹 斌
从事律师时间不长,我便接了下面这样一起案件,谈不上案情复杂,但里面涉及的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问题还是很有意义,特在此道来与同行们分享。
去年6月的一天,我的一位中学同学找过来,说是有人欠他的货款。原来我这位同学毕业后开了一家公司专做外贸业务,每月的现金流量都挺大。正是他的一个生意伙伴,拿了货却迟迟没有付款,按我同学帐面计算尚有200万元货款未付。他找我是要通过打官司帮他拿回货款。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有合同、有欠条和出货记录。于是,拟好诉状在九江市一家区法院起诉,法院也受理了。可开庭时对方提出反诉,要求我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价值约500万元的货物。法院接受了对方的反诉,准备合并审理。接到对方的反诉状之后,我隐隐觉得法院的做法有些欠妥,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我们江西,基层法院只能受理3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300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开庭情况来看,主办法官似乎不这样认为,他甚至认为反诉不受标的限制。
反诉是否也应受到级别管辖限制?由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并不多见,本人更是思考良久,找过一些同行进行沟通,一时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于是,我查找了诸多案例与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我还是大胆得出反诉同样应受到级别管辖限制的意见。紧接着,我在异议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认为:由于对方反诉标的超出了一审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要么驳回对方的反诉,要么将案件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此案的区法院最终作出了移送案件的裁定,最后此案也以案外和解方式结束。
此案的成功代理使我明白:法律的规定相对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熟练运用法律,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同时,作为一名年轻律师,也要学会善于思考,要学会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学会打破常规解决问题。比如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管辖权异议一般是由被告一方主动提起,原告一方提起的很少,但显而易见,当原告与反诉被告身份重合时,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然被法律所赋予。毫无疑问,本案的顺利解决,与管辖异议权的成功运用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