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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钓鱼执法”事件想到的

作者:陈 昊 发布时间:2011年 03月 28日 来源:本站

    从“钓鱼执法”事件想到的

         

    何谓“钓鱼执法”?目前发生的 “钓鱼执法”事件有代表性的是针对私家车车主或为私人老板开车的司机。执法人员化装成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坐上司机的车,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但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称其“非法营运”,强制司机接受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一例“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好心顺路搭载一名年轻人,谁知却掉进“钓鱼执法”的陷阱之中,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孙中界为表清白愤而举刀自杀,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据《新闻晨报》20091016日)

    执法本应是政府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公平地运用,而在钓鱼执法事件当中,执法活动已经被执法者糟蹋的面目全非。从行政执法的目的看,执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秩序,实现公平,制止和预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作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运用手段而言,目的也不外乎于此。然而,在“钓鱼执法”事件中,执法者首先在执法目的上就已经大错特错了,他们唯一的目的是通过处罚实现个人或本部门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在这种扭曲了的目的下,他们往往对无辜的倒霉的受害人下手很重,例如媒体报道的又一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闵行区的司机张军遭遇“钓鱼执法”,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诱骗其落入“钓鱼”陷阱后,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这种为了罚款而罚款,为了处罚而处罚的行为对于执法的目的而言没有任何价值,有的只是对法律和社会的玷污和伤害。

    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钓鱼执法”严重地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钓鱼执法者本应是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忠实维护者,但却变成了法律、秩序和正义的破坏者,他们的所作所为即是违法的同时也挑战了公众道德的底线,更重要的是执法者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钓鱼执法事件的出现必然会给政府形象抹黑。作为堂堂的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的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其行为潜在的恶劣性后果是不言而喻。看看往日的新闻,2008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司机被所谓的“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圈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愤怒地用刀捅死了“女协查员”(200839日《东方早报》)。面对血的教训,执法机关不吸取教训检讨改正,“钓鱼执法”事件反而俞演俞烈,咄咄怪事在光天化日之下正式上演,一群批着“执法”外衣的“执法员”在堂而皇之地向老百姓“钓鱼”。笔者不禁要问:此种行为到底是在执法还是违法?

    “钓鱼执法”的产生其实是执法者敢为了个人和部门利益滥用行政权,乱用行政权的违法行为,联想到有些执法部门查处交通违章、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这些利益因素也许是导致“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要解决“钓鱼执法”问题,务必要切断执法者与其罚没财产间的不良传导机,另外,对打着“钓鱼执法”幌子的执法机关必须严肃查处,一方面维护是法律的尊严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

    (作者系九江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