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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天使不要流泪!

作者:惟民律师事务 发布时间:2008年 10月 23日 来源:本站

    白衣天使,请不要以法律的名义流泪

                 作者:易胜华

       那一天上网浏览新闻,发生在北京某医院的这一条“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当时这一条新闻还是出现在不起眼的角落里。本想写点什么东西,但因为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照料,于是耽误了几天。等我重新上网的时候,发现各类媒体已经是铺天盖地的报道这起事件,新闻中那位丈夫“张六”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普通百姓对这一起事件的兴趣,已经超过了照片上的那一只“华南虎”。

      在新闻中,我们看到了热心的医生、冷漠的丈夫、悲惨死去的孕妇,似乎一切都是因这位丈夫的不可理喻而造成。新闻里面说:“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到底是怎样一条该死的法律规定,能让咱们的白衣天使放弃救死扶伤的天职,流着眼泪去遵守呢?我们一定要问个究竟!

      我找到了美国医院协会1973年制定的《病人权利典章》,里面规定“病人有权利在任何处置和/或治疗前,获知有关的详情,在未经病人同意时,不可以妄予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中。”该典章是美国一家民间机构制订的,对中国的医院毫无疑问没有约束力,更何况里面还排除了“紧急情况”。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权利宣言》中,也明确了病人有“自由选择医疗方式的权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但这仍然不是一部对中国医院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且,宣言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病人享有的权利。

      让我们的医生无奈、流泪的,应该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6条:“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丫律师认为,北京某医院的医生错误地解读了这两条规定。因为这两条规定与我们前面所引述的《病人权利典章》、《病人权利宣言》一脉相承,强调的是病人享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那么,病人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生命健康权。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是附着在这项权利基础上的。

      在病人本人或者家属拒绝手术治疗将会导致死亡的情形下,我们的医院和医生该怎么做?这里涉及到一个类似的命题:在病人选择死亡的情形下,我们的医院和医生可以怎么做?也就是一直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这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围,成为一个伦理道德命题。在世界范围内,立法赞同安乐死的国家还是有限的。在我们国家,医生是绝对不可以帮助处在痛苦下的病人死亡的。那么,当病人或者其家属选择不配合治疗,而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难道我们的法律会允许医院或者医生眼睁睁看着病人坐以待毙吗?中国的法律是绝对不可能做出这样违背伦理道德的规定的。

      为了印证丫律师的观点,我们可以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找到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就是说,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挽救垂危的患者生命,而且并不需要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丈夫张六的哭诉并非没有道理,也不是推卸责任给医院:“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

      回到案件本身,我们再来分析医院为什么非要病人家属签字,而这位丈夫到底是哪一根神经搭错,居然如此不可理喻地拒绝签字。

      医院方面要丈夫张六签字的手术单,按照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它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手术同意书是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这份“手术同意书”实质上是一份格式合同,包括了手术风险的告知事项以及患者同意手术等内容。

      丫律师认为,患者既然来到医院,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治疗,在办理入院或者挂号手续的那一刻开始,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患者已经默示了接受医院的任何治疗方式,除非其明确表示反对。“手术同意书”中的“同意手术”这一内容,并没有必要重新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举例来说,服用或者注射药物(如青霉素)对于病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我们并没有在每一次服药或者打针之前签署什么书面材料。而为什么非要在手术之前签一个“手术同意书”呢?这是因为手术对于人体造成的伤害更大,对于医院和医生而言风险更高。手术风险承担是手术同意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旦手术失败,医院一方为了规避自身责任,“手术同意书”是最好的“免死金牌”!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的医院已经把法律赋予病人的有关权利转化为保护自身不受法律追究的挡箭牌。在这起案件中,医生也说得很直接:“如果这时候(刚刚住院的时候)手术,大概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可能可以救活母子两人。”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还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失败可能呢?如果患者或家属不签字的话,谁来为这个失败负责?在医院看来,这个责任只能是患者或家属来承担,手术风险医院是决不承担的。所以,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

      从病人及其家属角度来看这份“手术同意书”。病人及家属对于医学知识当然是懵懂无知的,面对“手术同意书”罗列的不平等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谁敢轻易下笔签字?在他们眼里,这就是一份“生死状”,一旦签字,那就只能听天由命,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剖腹产本不是一个很复杂的手术,当丈夫看见“手术同意书”上罗列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以他浅薄的医学知识,能不紧张害怕吗?他说的并非没有道理:“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还有一个月才会生孩子。”一个到医院来看感冒的病人,医生突然说要把她送进手术室剖腹产,而且还说手术可能会发生如何如何的危险后果,换了丫律师,那一刻也是懵的。谁知道医生说的是真是假,现在一个小感冒被医院折腾成大毛病的事情还少吗?还真像以前那样医生说什么,病人就信什么吗?中国的老百姓经历了这么多,已经很难分辨真假了,只有“以不变应万变”,管你怎么说,我就是不听、不信!那位丈夫当时神经完全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对很多事情都采取怀疑的态度,连110的警察都被他怀疑,追问警察是哪个派出所的,说明当时他对周围人群的极度不信任。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当局者迷。我相信那位丈夫当时如果知道妻子会难产而死,一定会毫不犹豫地签字同意手术。只是处在那样一种情势之下,他无所适从。那么,作为旁观者的医院以及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既然明白不实施手术的后果,为什么非要一个医学的“门外汉”对手术的后果承担责任?人命关天,签这个字到底有什么意义?白衣天使们的冷漠和退缩,更让我们为之心惊肉跳!不就是百分之三四十的手术失败可能性吗?如果这位丈夫本来就巴不得妻子不治身亡,那么医生们的退缩正好成全了他的心愿!这就是所谓的“借刀杀人”了,或许今后会被用来作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呢?

      所谓的“流着眼泪遵守法律”,在我看来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分明是自身的懦弱和胆怯,非要借着法律的名义。正如西谚所云: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