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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主任王辉明赴郑州参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专题研讨会

作者:刘晓莉 发布时间:2016年 01月 13日 来源:原创

    201519,由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以及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在郑州举行。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条款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工程价款范围、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疑问,故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同案异判”现象。近来年,受房地产行业持续下滑及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施工企业为保护自身权益,对能否真正享受“优先受偿权”更显得尤其关心。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制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目前仍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华全国律协建房委特为此组成20人的课题研究小组,并于郑州举行此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

    研讨会上,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咏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起草小组成员关丽,全国律协建房委主任朱树英,东南大学工程法学院教授叶树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秦德平等领导及嘉宾到会发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的专业律师3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我所主任王辉明作为全国律协建房委委员以及课题组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提交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长期以来,我所在王辉明主任带领下,一直致力于为广大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目前已担任30余家房地产施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正在为10余个投资10亿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