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以往办案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某被征收人由于不愿征收或对补偿数额有异议,采取拒绝入户评估的措施加以抵制。认为只要不评估,政府就无法征收。可以说,这代表了很多被征收人的想法。甚至部分征收工作人员也有同样的认识,在碰到上述情况时就觉得工作难以开展,甚至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强行入户以图实现工作推进。那么上述想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那么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使得评估难以进行的,是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呢?且听小编为你娓娓道来。 你配不配合,征收都要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区别于普通民事购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政府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在给予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时,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 (2019)最高法行申9590号行政裁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具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估报告能否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主张案涉房屋采取外围评估,房屋装修未获补偿。经一审法院查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无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价值,故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可待入户按实际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综上,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使得评估难以进行的,并不影响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存有疑义或者异议的,应主动与征收部门沟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不应采取不配合入户调查登记这种非理性方式。 不配合入户不影响评估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具体而言,在实务中遇到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与评估的,可以这样做: 首先,由征收方向被征收人送达《配合入户调查告知书》,告知其拟入户调查的时间和涉及入户评估的其他具体事项以及不配合入户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测量的情况下,则进行外围评估和测量。该过程应当全程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注明; 第三,将测绘数据报告加以送达,测绘数据报告中告知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根据公证测量的结果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评估报告告知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根据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