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有权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问题实质上是集体组织成员识别标准的问题。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问题。受传统思想影响,现实集体征收过程中常存在村委会乃至村民大会将外嫁女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之外的情况。那么外嫁女有权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组织经济补偿吗? “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以村民会议决定否认“外嫁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权利的案例。同时,政府安置补偿方案也存在不认可“外嫁女”权益的现象,那么村民会议和征地补偿方案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019年,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提出,意味着国家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重视,也是妇女在维权过程中更有力的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行政裁定书载明:“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赵星系出嫁女,程雨嘉系出嫁女的孩子,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既然如此,“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该如何界定呢?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户口登记状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673行政判决书中就外嫁女”安置补偿的考量标准和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论述。判决书载明:“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因此,认定“外嫁女”是否属于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身份时应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而不能单纯以婚姻或户籍情况进行衡量和判断。 “外嫁女”的权益遭到侵害时的救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外嫁女”认为自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