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根据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赣04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求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和江西景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求新公司管理人。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为2022年9月8日起六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债权申报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8日起六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接受债权登记时间:
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瑞昌市人民法院另行公告。
三、债权申报注意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委托人破产受理的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受理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申报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计算;
12、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四、债权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
注:以上材料须使用A4纸,一式二份。 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资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即不超过破产案件受理日2022年7月28日;
3、债权人需同时提交原件,经管理人核对后当场返还,并自行准备复印件,管理人不提供复印;
4、债权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