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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作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年 07月 23日 来源:本站

    附件二

    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称“《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10月18日经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依据该《财产分配方案》,结合华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债权申报及认定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1、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间,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20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65笔,总金额为317931485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又受理11位债权人13笔补充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对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申报的276,873.81元按揭贷款保证金债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报的500,902.71元按揭贷款保证金债权,管理人经审查认定上述债权尚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已告知相关当事人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申报;

    (2)对于其他11笔补充申报的债权:秦少风债权100000元、邹金荣债权55000元、夏高领债权30000元、刘美华债权500000元、徐涛债权9713004元、蔡小兵债权1669870元、许仲平债权1673270.96元、4991493.17元、2302767.96元、叶娴玲债权122400元、陈庆赐债权220000元,管理人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定,均为普通债权。

    综上,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331人378笔,申报总金额344,320,663.39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共有328笔、总额为208,167,566.01元为华强公司破产债权。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情况

    上述申报债权经债务人核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审核,各方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已报请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浔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赣0403破2号之一、之二、之五、之六《民事裁定书》,确认328位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无争议债权,债权具体类别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     金额704000元(注:其中430000元已经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剩余274000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

    2、优  先  债  权:1笔     金额802399.41元;

    3、职  工  债  权:5笔     金额47880.80元;

    4、普  通  债  权:321笔   金额206613285.8元。 

    (三)欠缴职工社保费用情况  

    在前述所列债权之外,经管理人向社保机构查询,华强公司累计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合计42,374.84元。为避免拖欠继续计算滞纳金,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同意,管理人已先行缴清上述职工社保费用。

    二、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一)管理人自2018年6月1日接受浔阳区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截至2020年5月31日,共清收、管理华强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6,299,168.53元,具体来源如下:

    1、浔阳区人民法院移交华强公司执行标的款两笔,分别为3,577,208.50元、1,546,514.00元,合计5,123,722.50元;

    2、清收华强公司九江银行账户余额2923元;

    3、清收华强公司建设银行保证金账户余额503,576.11元;

    4、清收华强公司九江农商银行账户余额37,806.61元;

    5、清收叶娴玲购房款170000元;

    6、清收康锦昌购房款439128元;

    7、存款利息22012.02元。

    (二)管理人接管华强公司房屋(门面)一间,坐落于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110号,建筑面积25.66㎡,不动产权证号为浔122813号。该房屋于2011年11月9日设定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陈荣剑,他项权证号浔字第10000729号,债权数额704000元。经委托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值为725480元。

    管理人依法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分别于2020年1月6日、4月9日、5月18日三次挂网拍卖,结果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后,抵押权人陈荣剑向管理人提出申请,自愿以第三次挂拍价格430000元接受该房屋抵偿。管理人经审查,认为该房屋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第三次挂拍价格430000元已无法覆盖陈荣剑的债权,以该房屋抵偿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同意以该房屋抵偿陈荣剑债权。抵偿后,该房屋已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分配。

    三、管理人调查华强公司其他财产线索情况说明

    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提供,以及管理人自行调查发现的华强公司财产线索,管理人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九江市开发红太阳岛开发项目。经查实,在本案破产申请受理前,该开发项目已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全部处置完毕,故管理人无法接管。

    (二)关于九江市西二路柴桑建材大市场部分拆迁还房。经查实,该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已经置换为九江国际汽车城还房,华强公司同时已经将还房对外销售,经协调浔阳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销售款剩余部分5123722.5元全部转至管理人账户。

    另有部分房屋登记在周富强个人名下,系周富强个人房产被拆迁后的还房,不属于华强公司破产财产,故管理人无法接管。

    (三)关于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部分房屋。经查实,华强公司已经在本案破产申请受理前将上述房产全部对外销售,故管理人无法接管。

    (四)关于华强公司金寨分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资产。经查实,上述分支机构均无资产,也未发现有实际经营行为。

    综上,华强公司破产财产应以管理人实际接管的财产范围、数额为准。如相关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关华强公司资产线索,管理人仍将继续依法追回。

    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应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优先债权情况

     1、认定相关费用的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具体费用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截至2020年6月15日,华强公司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优先债权如下: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7,600.0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得出。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36,865.93元。管理人自2018年6月进场开展破产管理工作至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已由九江市浔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作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审计报告》(浔诚会审专字[2020]131号)。

    (3)管理人报酬:623,0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得出。

    (4)优先债权:802,399.41元。华强公司拆迁邹葵水、邹仁和房屋后无法按照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还房,对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经委托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后得出的评估价值,采用现金形式予以赔偿。

    (5)评估费:18200元。系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实际支出的评估费。

    (6)审计费:2000元。为九江市浔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审计报告所实际支出的审计费用。

    (二)普通债权的分配

    1、在清偿上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优先债权后,华强公司本次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金额为4,789,103.19元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

    3、基于华强公司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依照《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先本金、后利息”分配原则,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仅限于债权本金。

    综上,本次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实施细则经浔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以货币形式向各债权人支付相应分配款。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如有未分配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本实施细则直接将相关金额后续分配并支付给债权人。后续分配时,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委员会会议,由管理人依法制定《破产财产后续分配报告》,报请浔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六、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特别提示如下:

    (一)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将来可能存在的后续分配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七、其他事项

    (一)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本实施细则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将申请浔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华强公司破产程序。

    (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另行提请华强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浔阳区人民法院认可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