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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联盟:律师所跨越式发展的捷径

作者:曹 丽 发布时间:2011年 04月 06日 来源:中国律师网

    曹 丽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正文]

      律师事务所联盟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的出现,已日益受到瞩目,其在促进律师事务所增强实力、规模化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律所联盟的状况

      律所联盟,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协作、协议的形式,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跨国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和交流的松散型或半紧密型联合合作组织。联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共同执业联盟,另一种是非共同执业联盟。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公司为积极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加快了其向全球扩展的步伐;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不断扩大其在中国的生产和经营,导致国内商业和法制环境日趋复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1994年11月4日,我国最早的律师联盟----长江律师联网宣告成立,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联合国内8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所联盟,开创了香港与大陆律所联盟的先河,现已发展境内外成员30家,正逐步发展成跨国律所联盟。此后国内又有中国亚太律师联盟、华夏律师联盟、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协作网、八方律师联盟,以及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的诞生,有的联盟还注册了联盟的服务商标。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和中国经济的日益全球化,我国已成功地实现了国内律所联盟与国际律所联盟的接轨。国内最早建立的律所联盟长江律师联网,已经携港澳台地区及俄罗斯、韩、日及东南亚国家的多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非正式成员的观察员,通过部分成员加盟全球律师联盟组织Laworld,开始了与世界律师联盟的合作发展,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2010年9月13日,世界上第一个中国国际化的律师联盟??盈科瓦尔纳律师事务所在匈牙利成立,这是我国律师国际化进程中又一里程碑。

      二、发展律师事务所联盟的可行性分析

      有材料显示,我国现有律师已达20万人,律师事务所已达15000余家。从体制上,目前以合伙制居绝大多数。从规模上看,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中心城市外寥寥无几,在全国各地范围内30-50人的所就是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从地域分布上看,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直辖市外,多是在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方面看,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还是传统式经营,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结构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和方向,在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上明显缺乏竞争力。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正面临着一次大的结构性调整。很多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了多方比较后,选择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盟结网的形式,实现规模扩张,优势互补,在自身实力得到增强的同时又保留了自己律师事务所的独立地位,给自己一个大的发展空间,减少了经营风险。

      联盟作为一种组织形态,通常都是由地区性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成。加入律师事务所联盟可以使一家地区性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广泛的联系,既可有资源共享的平台,又可节约庞大的营运资本,发挥共有的优势。它的优势表现在:

      一是一切可协议、二是资源可互用、三是信息可交流、四是品牌可共创、五是利益可共享、以及经验可借鉴。

      律师联盟是集约经营的一种表现方式,最显著的特点是低成本、低消耗。在统一联盟的旗帜下,律师联盟既体现了集约经营最经济的规模扩张,又体现了虚拟经济低成本发展的一个特点,体现了现代经济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律师联盟成员可在节省投资办所成本,节省人力资源耗费的财力的同时,在一个较大的法律服务平台上借助所外力量提供较高程度和较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作为一种新兴、新型的法律服务业态,尽管联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联合合作形式的存在,仍然需要对它进行管理。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它需要创新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手段。如长江联网就是把联盟的宗旨公之于众,自愿加盟,并通过协议和网络联结,通过秘书处工作和定期的年会以及随时沟通进行交流,借助现代网络科技和通讯技术实现联盟管理。

      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上升期,提升这些律师事务所的上升速度,增强和提升它的潜能,扩展它的视野、增强它的实力,正是联盟的作用,也是联盟的生命力所在。对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大所,加入或组建联盟也不失为提升影响力、扩大规模的方式之一。因此,我们对律师联盟的发展充满乐观。

      当然,在律师联盟的实践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事务所资源共享的战略联盟,将是新一轮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