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律师工作开展调研
2010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围绕“十二五”规划献计出力,就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领域相关问题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先后共组织6项专题调研,形成11份调研考察报告。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介绍,这6项专题调研中就包括有律师委员参与的“律师制度与律师队伍建设”的专题调研,于宁和全国律协的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调研活动。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健全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执业活动的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制度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律师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律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也亟需改善。因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下半年组织了专题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并赴湖北、新疆进行了调研。
此次调研的报告显示,目前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严重,甚至有极个别律师代理敏感案件或介入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时,发表不当言论或行为失范,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改善,服务领域和层次、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参与和应对国际法律服务业务竞争的能力亟待加强;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服务不讲诚信,向当事人乱收费、虚假承诺,更有少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想方设法与司法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影响了司法公正。
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一些人不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职能和重要作用,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只顾赚钱。律师为弱势群体服务或者办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案件能获得道德上的好评,而为涉黑人员、落马贪官等犯罪嫌疑人辩护却往往招来非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造成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再加之律师业自身发展中存在问题,极少数律师在一些重要或敏感的案件中制造了一些影响稳定的事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良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反感,从而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律师业的负面印象,影响了人们对律师业的整体评价。
律师执业环境与律师事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由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够配套完善,对律师会见当事人、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权利的保护缺乏刚性规定,对律师执业监管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窘迫,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律师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律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律师业发展地区不平衡,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样,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办法、税收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责任赔偿办法、律师行业社会保障制度至今还没有制定或不够健全完善,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律师执业责任的缺乏、收费行为的随意和财务管理的混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和新执业律师则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再有,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在一些地方这种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全国448个设区市中,还有90个没有建立律师协会,已经建立的也绝大多数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造成监管工作出现“盲区”。
基于这些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调研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建议:
重视和宣传律师制度及律师队伍的职能与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与国家发展稳定紧密相连。为此,要把律师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推进,加大对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将律师制度列为今后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全社会对律师地位、性质、作用的正确认识。各级司法执法部门,要在干部学习、培训过程中,加大律师工作有关内容比重。各级党委、政府在事关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宏观发展规划、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上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重视,在律师功能作用发挥、业务领域拓展、执业权利保障等方面予以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严把准入关,同时健全完善律师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和骨干律师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律师遵守职业操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尽责执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二是继续促进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一方面要努力解决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律师短缺的问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律师到中西部创业;同时加快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法律人才,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引导一些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使律师和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维持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同时,对出现的问题综合治理,对违法违纪行为共同查处。四是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身份转换机制,畅通部分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渠道,探索律师进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途径,扩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律师的比例,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政治进步和职业发展空间。
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为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特别是改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环境,以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应当成为立法、司法、法律宣传部门关注和重视的重要问题。要依据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逐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体系;在今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修改中,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互相衔接,适度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适当提高律师在诉讼结构中的地位,消除有碍辩诉双方权利平衡的某些程序性规定。在司法系统内开展《律师法》的培训学习,树立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观念,推进《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司法人员办案中,应充分尊重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支持律师正当执业活动,重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意见和主张,和律师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
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税费制度
制定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基本准则和指导性标准,建立律师办案费用评定和争议解决机制,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完善对违法违纪收费的处罚办法。对律师行业准确定位,杜绝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避免征税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不同于其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单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特殊性,尽快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理设置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理税负和征收方式,形成符合律师行业特点,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财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