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司法体系初步建立之后,作为司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在中国法治之路上,所承载的责任愈发凸显起来。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一环,律师往往承载了超过这个职业本身所涵盖的评论。
而民调显示,律师的社会评价逐年走低之时,厘清律师在中国法治之路所承担的责任,则不仅仅是律师这个行业所承担的命题,也是中国法治之路所必须面对的方向。尽管,这个方向还有赖于全社会的力量去矫正。
事实上,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律师学院成立一周年暨中国律师与司法改革研讨会上,则显示出无论是来自管理层还是学界,包括从业者的顶尖代表,他们的言论和观点,已经逐渐明晰了中国律师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特殊使命,一个近乎被使用泛滥仍在使用的词---任重而道远。
缺少专业化教育的中国律师
将时间回溯到2500多年前,春秋时期郑国有一个叫邓析的人,他擅“名辩之学”,“数难子产之政”,甚至自编了一部法律公之于世,刻在竹简上,即所谓“竹刑”,并私授法律,聚众讲学。相比居庙堂之高的子产用青铜铸的“铸刑书”,处江湖之远的邓析编制的“竹刑”更易传播,方便老百姓掌握。
不仅如此,邓析还“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帮人打官司,替人解纠纷、出主意。据说他“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收入相当可观。这个“在野法律人”,应该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律师。
不过,这第一个律师的结局并不美妙。他掀起的新潮被认为导致“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遭遇执政者的不满。公元前501年,继子产、子大叔之后执政的姬驷把邓析杀了,罪名是未经允许私自制定法律“竹刑”。但讽刺的是,邓析虽然死了,他的“竹刑”后来却被执政者采用,成为国家的制定法。
邓析的命运预示着中国律师的命运。自此之后,辩士和讼师历来不遭统治者和“主流价值观”待见,他们被认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吕氏春秋》),此可谓中国律师的“原罪”,“讼棍”之污名延续千年。
直到2400年后,沈家本主持清末变法,才将“律师”正式引入中国。
1980年,中国在“文革”后重建法制,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此后的30年间,中国律师从最初的212人,形成今天近20万人的职业规模。律师性质逐渐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然而,我国律师虽人数增长迅速,但大多为普通的“万金油”律师,高端人才、专业性人才奇缺,导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极不平衡,难以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这不能不说与我国律师的正规专业教育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律师职业的专业化教育体系始终未能形成,律师的成长基本靠师傅带徒弟或自学成才,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寄予厚望的目前全国唯一的律师学院在一年前开办于中国人民大学。“它一诞生,就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受到广大律师的热烈欢迎。这是因为,律师的正规化专业教育在我国尚属空白,人大律师学院正是我国第一所纳入高等教育体系的正规律师专业教育机构。”王利明说。
但是,仅靠一个学院就想让近20万职业律师重新获得专业教育,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当现实的经济列车以动车的速度行驶时,律师能否适应这突然的提速?
被法律毕业生抛弃的律师业
不管律师的整体社会评价如何,一起又一起的天价代理费,显然已将律师的收入层次推到了令人羡慕的阶层。但律师收入也呈现金字塔状,真正收入高的只是少部分,而即便在最具现代都市特征的上海,也是如此。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斯伟江介绍说:“我了解一些聘用的律师,也跟其他打工的一样,一个月五六千元或三四千元的工资。”这也就不难理解,那么多经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毕业生,真正投入律师的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是寻求公务员身份的庇护。
可以佐证的是,2010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只有16%首先选择了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律师学院理事长韩大元说:“律师制度的发展跟法学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希望我们的学生们能够看到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是平等法律的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让法学院的学生感受到律师职业的自豪感,让他们在选择职业的时候,像选择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一样地选择律师行业,这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律师学院的重要目的。”
韩大元说,他不反对法学院的学生选择公务员,但他认为,律师作为法学院毕业生的首要选择,更符合法学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使命。他希望能建立一个制度,大学毕业生选择律师以后,能够转向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包括一些政治家们首先也要有律师经历。
诸多法律专业人才的“弃暗投明”,其实是因为律师的生存状态以及少数律师玷污职业道德的双重因素。
著名律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工称:“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一名老兵,我深深感到律师执业环境着实令人担忧。最近我在《法制日报》上读到《律师执业环境亟须立法保障》的文章,该文称,从2002年至今,上海已经发生律师被威胁、殴打事件38起,仅2005年就发生了7起。可见我们的执业环境是多么恶劣。这些事件针对的绝不仅是少数律师,而是针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和20万律师群体。”
而极少数律师的“助纣为虐”,更增添了来自管理层面的警惕。著名律师王才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社会责任应是律师提供服务时的执业准则。事非不能为,而是不为。例如为国企改制、公司上市提供服务时,律师可以多提供一些不使少数人暴富而使国资流失、工人下岗的意见,以减少全社会在追究亿万国有资产灰飞烟灭、数千万人下岗失业,社会因此不和谐的责任中对律师的指责。”
律师参与司改缺乏有效途径
尽管少数律师的一些不道德行为一度使中国律师业蒙羞,但抹杀不了中国律师为推动依法治国所作的独特贡献。也因而,在司法体制改革摆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之时,期待律师的参与,并成为其中一支重要力量,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王洪祥在论坛上说。
“如果司法体制改革缺少律师的参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我们的法治建设在改革的进程当中是不完善的。”韩大元表示。
韩大元指出,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的法治建设重点应转向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如何加强法治的适用,如何强化法律的解释,使法律在民众的心中变成一个实实在在能够保护他们权利的生存规则,在这样一个总的背景下,需要思考,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建议,在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司法改革机构中,应有全国律协的一席之地。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都少不了律师。这因为:一是律师工作战斗在法律适用第一线,司法制度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怎样改革,律师最有发言权,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二是全国律协现有20万律师,他们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和法律知识,应是司法改革的生力军和适格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律师学院名誉院长祝铭山对此的看法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自始至终都有律师参与,律师不能缺席。”
祝铭山也认为,律师队伍是一支具有丰富法律实践能力的队伍。20万的律师队伍,确实积累了很多法律的高端人才,这是国家十分珍贵的人才资源。
“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体制内运行,公检法各管各的,也有互动,但公检法在司法体制改革当中最终运行的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涉及到自身权利的维护和扩张的问题,涉及到利益问题,所以需要体制之外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就包括律师。”祝铭山说。
记者发现,之所以如此呼吁律师参与中国的司法改革,同样来源于现实的公众诉求。
今年“两会”期间,人民网的一项网调显示,在10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当中,司法公正问题排在了第二位。同样的调查在3年前也做过,虽然司法公正也是榜上有名,但那时候还是第7位。
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之高,需求之迫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从执政党的角度谈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时说:“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要求,司法必须承担起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没有公正廉洁的司法,国家形象将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讲,法治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
而执政党同样看到了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之中,需要律师的参与。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将律师界定位为了社会新晋阶层。近几年,党中央非常重视律师的工作,去年中办转发的30号文件,明确了将来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择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部门。我觉得,这是中央看到了律师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宋建中对记者说。
公众能够看到,在转型国家,律师的角色发挥和律师执业环境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法治大环境变化的“晴雨表”。近年来的争议和分歧,意味着中国法治正站在一个前路存在诸多可能的十字路口。
律师网上,有律师在谈到司法改革的律师参与时,写下了如下的字句:“现实给了我们疑问,也给了我们挑战,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们----未来的远见。”
但是,中国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尚缺乏有效路径。观察人士表示,建立路径、畅通渠道,应是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