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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实务研讨会”在绍兴召开

作者: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年 10月 12日 来源:来自网络

                                                          

    2011年9月17日,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省律协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协办的“破产管理人实务研讨会”在绍兴隆重召开。

     会议由绍兴市司法局局长周骄德主持。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季培军、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建荣、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等到会祝贺。来自全国各地从事破产法律事务的法官、律师、会计师,金融界、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近25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省司法厅副厅长季培军在致辞中提出:浙江省范围内现有34家律师事务所被列入浙江省高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律师在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和解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季厅长希望全省律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破产法律实务专家、学者的交流,以更高的执业定位、更宽的执业领域、广更的执业视野投入到破产管理人实务当中,使浙江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以更好地助推浙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建荣介绍了2008年金融危机中发生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纵横控股集团破产重整、重组案件。纵横集团通过破产重整得以重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和全体职工的利益,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生产不停、担保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影响、资产不流失、职工不下岗、社会秩序不乱的重整工作目标。冯市长认为,本次“破产管理人实务研讨会”对于推动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次研讨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民二庭审判长刘敏作了题为《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订及相关重点问题》的专题报告,她谈到:“从全国的情况看,全国工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达到了40-50万件,但通过法院立案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只有几千件,两者差距很大。为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今年8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近日就要公布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进行了规定: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申请,法院不能以申请人未交诉讼费用为由,不受理破产案件。对于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为进一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今后将建立管理人准入、考核体系,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时机成熟的时侯,最高院可能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今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将成为法律界的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尹正友律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余俊福、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田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严洪祥律师等从不同的角度以破产管理人实务为主题分别作了精彩的演讲。与会律师与演讲嘉宾进行了热烈讨论,会场气氛热烈。

     本次会议紧紧围绕“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主题活动,通过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积极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提供解困法律服务,让有挽救希望的中小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起死回生,让不能挽救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好债权债务和破产企业资产,平稳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召开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律师把握发展机遇,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四周年来的破产管理人律师实务,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实务研讨,对进一步提升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水平,预防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推进《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次会议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法制日报》、《浙江在线》、《东方法苑》、《浙江法制报》、《绍兴日报》、《绍兴晚报》、绍兴市广播总台、绍兴市电视台等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