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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律师费 律师告业主

作者:广东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 10月 13日 来源:来自网络


      2008年12月初,3户业主聘请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一名但姓的律师跟开发商打退房官司,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律师费为3户业主领到的违约金及损失款项的50%。案件终于在去年12月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开发商败诉,执行款也很快到了一审法院的账户。

      为讨律师费状告业主

      但不久,意外的事情发生了。3户业主在今年4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业主们之前委托的那家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户业主各支付7万~8万多元不等的律师费,并申请冻结了退房案件的执行款。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陈巧勤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对风险代理约定的计算数目存在争议。业主认为,代理合同约定50%代理费的计算标的应当是他们领取的扣除购房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对于开发商进行惩罚性的罚款,而不应把自己支出的购房款、利息等作为计算额。而律师事务所则认为,除了购房本金和诉讼费外的其他款项均应作为代理费的计算标的,利息理所当然也应计入。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由3户业主各支付律师事务所4万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