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见死不救的案例不断见诸媒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忧虑。前几日,广州小女孩悦悦事件再度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引起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强列反响:年仅7岁的小女孩悦悦被两辆汽车从身上轧过,生命危在旦夕。有18名路人先后由此经过,却无一人肯出手相救。后来,小悦悦虽被送往医院,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终因抢救不及时,还是永远地离开了我们。消息传出,舆论大哗,人们纷纷指责无及时伸手搭救的路人,称他们良知丧失,灭绝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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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看到这则消息,引起了笔者的深思,小悦悦的遭遇也确实令人同情,没有伸手搭救的路人不管有什么理由,见死不救总归是事实,应当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如果指称他们良心丧失,灭绝人性未免有些过火。据媒体报道,小悦悦受伤死亡后,多名路人悔恨不已,纷纷向小悦悦的父母表达了忏悔之意。由此可见,这些路人良知尚存,只是出于某种顾虑,不敢上前搭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在小悦悦急需帮助的时侯却停步不前呢?一位路人的一句话发人深省:我怕被人诬陷。短短的一句话道出了问题的实质,他们不敢伸手搭救的原因不是他们丧失了良知,也并非是没有人性,仅仅是因为怕被人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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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近年来,舍已救人,助人为乐反遭人诬陷的事例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反响。2007年,南京发生了彭宇事件,轰动全国:南京老人徐寿兰搭乘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南京青年彭宇上前将老人扶起,并送往医院,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老人十分感激,在路上连连道谢,感谢彭宇 救了她。然而当老人的家属赶到后,刚刚还口口声声道谢的老人态度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声称是彭宇将之撞倒,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还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法院在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彭宇将其倒的情况下,称按所谓的生活常识,没有撞人,不会将贸然将老人送往医院,更不会垫付医药费,而彭宇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由,与生活常识相悖,进而推断彭宇撞倒了老人,判令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各项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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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无独有偶,郑州也发生了类似事件,郑州一位老人骑自行车从身后撞上了郑州市民李凯强的电动车,倒地摔伤,李见状将老人扶起,当时交警也到现场进行了调停,因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出具了不予认定事故责任认决定书。数日后,老人却一纸诉状将李凯强诉至法庭,称李凯强将老人撞伤,要求李凯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没有举出任何有效证据证实所谓的撞人情况下,法院也认定李凯强对此起事故无责,却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判令李凯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2万余元,后李凯强向提起了上诉,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旁听了庭审全过程,但此案至今仍未有结果。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双方观点炯异,受害者均称系他人撞伤,而被告多称系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害人均未举出有效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所谓侵权事实,判决理由不同,结果却多以救人者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责任而告终;判决结果出台以后,均引起了社会的强烈质疑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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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谁主张,谁举证我国民事 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当事人欲主张其被人撞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实其主张。当然,如果当事人举证困难,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庭也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只有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责任,进而确定赔偿。但综观国内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当事人欲主张其被人撞伤,但均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遗憾的是,在当事人未举出任何有效证据,法庭也未获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却判令救人者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着实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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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审判职责,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职能在于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审理,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合法、正当于否做出评价,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的社会风俗。而彭宇等系列事件发生后,法院的裁判却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反而误导了社会公众,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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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首先,这些裁判没有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反而导致了更大的矛盾,引起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的更大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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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彭宇事件发生后,法院的不公正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质疑,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列愤慨,国内、国外数以千万计的网民对彭宇给予极大的同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毫不留情的、尖锐的批判,法院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即便是判决的赢家徐寿兰老人也没有得到片刻的安宁,全国的网民对徐寿兰老人给予了强烈的鞭鞑,不少网友打电话质问徐寿兰老人,甚至还有不少网友人肉出了徐寿兰的住址,上门质问徐寿兰,导致老人不得不将电话停机,还多次搬家,以避免干扰。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也大同小异,人们普遍对于救人者抱以极大的同情和安慰,而对于受害人却给予强烈的口诛笔伐。天津李云鹤事件的受害人出庭时,甚至遭到群众的围攻,难以离开法院。试问,这样的判决试问这样的判决能够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吗?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吗?可以说这样的判决就是一例催化剂,引起了社会公众更大的强列的反弹,引起更大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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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评价、教育、引导功能,在于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行为正当、合法与否,做出评价,并通过这一个又一个判决引导、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依法、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倡导互助友爱,明礼诚信的社会风气,倡导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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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而纵观彭宇案等一系列救人反被诬陷的一个又一个案例,法院的判决显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首先,使见义勇为者心寒,给社会公众一个信号,那就是好事不敢做,如果做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还有可能为此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彭宇案如此,李凯强案件如此,李云鹤案件也是如此,因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结果大抵如此,长此下去,谁还敢助人为乐?中华民族行侠仗义,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何以延续?善良的社会风俗和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何以发扬光大?正是出现了这些本不应当出现的案件,给社会公众成员员善良的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使他们不敢作好事,不能作好事,这也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起老人摔倒,却无一人敢扶的事件的根本原因,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也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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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件在社会还还造成了另外一个非常消极的影响,那就是使那些诬陷他人的人非担没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反而又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他们本不该得到的利益,这也促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在身体遭受困难后,便肆无忌惮地诬赖他人,以转嫁风险,取得利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案例,一些人在摔倒或身体受到意外伤害后,一旦有伸手援助,便无所顾忌地称是相救之人所致,进而要求赔偿,不予赔偿便大吵大闹。甚至还出现了碰瓷专业户,假借摔倒,捕得别人同情,当别人好意出手相救时,便改口称系相助人所致,狮子大开口,要求人家赔偿。这些事件的发生,显然有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但法院判决不当,也是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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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冒着那么大的舆论压力,做出如此背经离道的判决呢?笔者认为这是有关法院、承办法官的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的原因。他们错误理解了和谐的概念,盲目追求和谐的结果,却忽视了法制。在他们眼里,和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不出事就是和谐。我们认为,法院应当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当然要维护,但一定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决不能为了所谓和谐就曲解法律。其次,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应当严格遵照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当事人无法举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当然,如果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到现场进行戡验,立图恢复事件真相,如果确如当事人所称,则应当立即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情;如果经过调查,仍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则应当及时驳回原告的诉请;如果法院经过调查,证实确实是他人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话,法院不但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还对他这种滥用诉权,诬陷他人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对于见义勇为当事人的,要进行褒奖,向社会广泛宣传,以泓扬社会正气。同时,法院还要向有关部门,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当事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确属见义勇为,但行为存在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形,免除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只有在见义勇为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判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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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有关部门对于见义勇为事件当事人进行大力表彰,嘉奖。对于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失的, 应当设立专项基金加以解决,对于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设立专项基金,对其医疗费用全额予以解决。同时,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号召全体社会成员向他们学习;对于那种恩将仇报,诬陷他人的,应当加以批评,借此在全社会树立起见义勇为光荣,见死不救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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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小悦悦事件的教训是惨痛的,其事件的发生,并非因全体社会成员丧失了道德和良知,而在于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现象,见义勇为者非担不能得到应有的表彰、奖励,反而被人诬陷,被诉至法院,而个别法院及其审判人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和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和稀泥,以至于不顾事实与法律,做出了令人遗憾的判决,结果导致更大的不稳定,更大的不公平,使得见义勇为者流泪又流血,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原来的积极主动地见义勇为转变为不敢见义勇为,从而导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败坏了社会见气,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与善良的社会风俗直接相违背,应当加以批判。要解决、根除见死不敢救的社会现象,须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社会成员要提高道德水平,决不可见利忘义,出卖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案件,严格依照证据规,办理案件,不可以为了所谓和谐,便胡芦僧判断胡芦案,做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错误判决。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泓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给见义勇为者大力表彰、嘉将,并解决他们具本的、实际困难,在全社会造成一种见义勇为光荣,见死不救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我们坚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见死不救的现象一定为大为减少,小悦悦事件也一定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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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作者: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