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我对这事业爱得深沉---第九届中国律师论坛刑事业务分论坛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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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也正由于此,刑事业务、刑辩律师、刑诉法屡屡成为媒体焦点、社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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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两年一度的中国律师论坛于2011年10月18?19日在青岛召开,刑事业务分论坛一直是与会代表关注的亮点,此次在刑诉法修改的大背景下,更是备受瞩目。在征集修改意见稿阶段,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尤其是律师,更是为此下苦功、下狠功。国庆节前夕,很多律师为了刑诉法的二次修改彻夜难眠,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为此熬了几个通宵,完成了50条的修改意见。在此之后,刑辩律师个人、团队意见稿不断见诸媒体,掀起了一个参与修改的高潮。本届论坛刑事业务分论坛第一场演讲主题,毫无悬念地定格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权的保障”上,虽然意见稿征集已经结束,但律师们对其修改的期望仍旧强烈、参与热情仍旧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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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首先发言:“此次修法,在法律原则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问题,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无疑是令人欣慰鼓舞的。修正案第7条关于律师会见内容中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明确规定了阅卷的范围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的权利,对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明显的进步。”他表示: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内容中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体现出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对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义务的规定,以及规定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制度,在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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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理念上的进步固然显而易见,但令田文昌忧虑的是:在具体条文中缺乏对这些原则的保障性条款,致使这些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由于没有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手段和不能排除的法律后果,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田文昌介绍说:事实上,自最高检讯问中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和“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则实施以来,鲜有以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排除非法证据。现实情况是或没有录制、或拒绝向法庭提交或当庭播放、或断章取义截取一部分播放、或排除刑讯逼供当时供述的内容却不排除被刑讯后被迫重复供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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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就刑诉法的修改,长期从事法律研究的刑诉法学者也在会上发表了见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在发言中表示: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增加了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和披露证据,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辩护权的保障。宋英辉认为:草案中有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对违法或不当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性侦查措施有控告申诉权;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等规定,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就草案中的缺陷和不足,宋英辉认为:应该明确公权力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时的法律后果,以及辩护权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时的救济程序。“此外,对于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宋英辉提出:针对律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应首先考虑采取行业组织纪律处分,而刑事追究则是最后手段;对律师进行刑事追诉,应当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之后进行,且不得由承办原案件的机关办理;对涉嫌犯罪的律师,应当设立程序上的特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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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为了给与会者更多参与讨论、与嘉宾互动的机会,刑事业务分论坛采取嘉宾演讲与代表互动相结合的方式。在第二单元的“非法证据的认定及证明责任”环节,嘉宾演讲由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担纲,在主持人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侯凤梅的调动下,现场气氛十分活跃。在互动阶段,与会代表介绍了执业所在地的非法证据认定情况,并就相关问题的困扰与嘉宾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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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量刑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是刑事业务分论坛的最后一个研讨议题,由于嘉宾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到来而使得这个议题关注者甚众。陈瑞华教授介绍:近年,我国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那些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与辩护方都只是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展开法庭质证和辩论,法庭根本不给予双方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由此导致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辩护不充分的问题。陈瑞华教授也再次强调律师进行量刑辩护的重要性,从实体辩护到证据辩护再到程序辩护,最后是量刑辩护,这是刑事辩护的不同层次,量刑辩护是最高层次的辩护,律师应当注重量刑辩护。陈教授不无遗憾地表示,现实中,司法机关很难认同律师的量刑辩护,而律师也很少能明确地做出有深度、有力度的量刑辩护。陈瑞华教授也针对自己的多年研究,给律师进行量刑辩护提出了几点意见。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从律师的角度介绍了量刑辩护的现状和困惑以及刑委会委员近年来对此的一些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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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作为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最有力的维护行为,刑事辩护活动能否获得良性发展直接标示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因此,人们也抱着善良动机期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后者的修改,能够为原本有些萎靡的刑事辩护活动提供最为强劲的发展动力和发展保障,而这也是司法改革进行过程中一项必然且不过分的要求。但令人尴尬的是,虽然上述两部法律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仅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有些痼疾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甚至因为法律的修订又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利于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因素。因此,人们对此次刑诉法的二次修改寄予极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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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不胜枚举的律师维权案件,无一例外地事关诉讼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律师。屡屡碰壁、屡屡坚持,常常涉险、常常执着,这就是一些刑事辩护律师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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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在刑事业务分论坛上,面对这样一个对事业孜孜以求的群体,面对这样一批对未来充满希冀和期望的律师,笔者想起了著名诗人艾青那句家喻户晓的诗句---“为什么我的眼中常含泪水,是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刑事辩护律师们为了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转好,哪怕只是一小步,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力所能及的尝试。他们自筹资金出书、他们组织研讨、他们利用各种方式呼吁……这一切都源自于他们对这份事业深沉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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