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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见义勇为条例最高奖励可达50万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1年 12月 02日 来源:法制日报

    云南见义勇为者最高奖励有望超过50万严惩诬告者

      还有一个月,201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便将正式实施。根据修订后新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者最高将获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的奖励,而对于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则将受到严惩。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修订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公民”改为“人员”,解决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实施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问题,避免了这三类人在见义勇为之后面临的尴尬。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解读,我国的优待抚恤和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由户籍所在地实施。实践中,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往往不在户籍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表彰由行为发生地进行,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扩大表彰范围。云南修订《条例》则明确: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梁渝南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民政、安监等救灾、救援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负责申报。为防止漏报,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或他人可以要求上述部门申报。规定了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还增加了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解决渠道。

      修订后的《条例》特别加大对见义勇为者人员的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集体(群体)经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分级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模”称号,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如按照2010年云南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为48万余元。而根据2011年上半年云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看,最高奖励有望突破50万元。

      《条例》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享受照顾,明确了受伤、牺牲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的解决渠道和治疗、康复期间享受原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受伤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待遇。这些规定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经常性、持久性的保障关爱措施,从各个方面激励见义勇为。

      为了避免“见义不敢为”的发生,《条例》还特别规定: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