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民首页>>业界新闻 >> 民诉法修改:应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

民诉法修改:应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1年 12月 13日 来源:法制日报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全制度等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这些规定能否弥补现行民诉法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缺失?起诉难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为此,法制网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民诉法专家。

    弥补了现有制度的不足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当事人的起诉因种种原因法院不受理,也不给予答复。同时,诉前也无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教授在分析现行民诉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缺陷时说。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多方面对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完善。”肖建华认为,草案的规定集中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重申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符合条件的起诉;二是完善了保全制度。草案规定了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三是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草案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和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规定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肖建华补充说。

    法律的进步需民众配合

      “此次民诉法修改,就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而言,进步较大的主要体现在规范法院受理案件程序和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教授说。

      一方面,草案规范了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法院对公民起诉不予受理的,草案明确要求法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裁定,以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有效行使。“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潘剑锋说。

      另一方面,草案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草案的这一修改设计得比较科学,明确了证据交换和争议焦点的确定。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开庭前提交,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比较平等的保护,防止证据突袭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在开庭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能保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有的放矢,围绕着有争议的问题展开博弈,提高审判效率。

      “如果草案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效果应该是不错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实际上已经在这么做了。”潘剑锋说。

      在具体落实上,潘剑锋认为,一方面要看法院自身的力量,法官素质的高低,观念上能否转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规定的落实效果;另一方面,与老百姓的法律素质也有关系,当事人自身的素质,包括观念、知识水平等,对民诉法这一修改的实际施行效果都有影响。并且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如果老百姓不予配合,法院贯彻起来就比较困难。

      潘剑锋举例说,比如证据的交换,老百姓的传统观念认为,法院就是代表政府,那么任何事情政府都要帮助解决,向法院提交完诉状后,剩下的事情就应该都是法院的。

      “就民事权益而言,当事人自己要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方面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潘剑锋说。

    起诉权的保障仍有欠缺

      “虽然民诉法此次修改在很多方面弥补了现行法律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的不足,但是,对于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措施仍然欠缺。”肖建华认为草案可更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

      肖建华分析说,草案只是强调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一旦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置之不理,当事人仍然没有救济渠道。至于草案中规定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实,现行法律也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起诉不合法,按照现行法律和草案,人民法院处理办法仍然是告知当事人无诉权,法院并不会给出裁定,当事人也不能上诉。草案关于上诉权的规定并没有增加新的制度内容。

      肖建华指出,一些学者呼吁用立案登记制来解决目前的起诉难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和信访制度的压力,有些案件受理后法院解决起来有困难。

      “要解决起诉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的路要走。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如果投诉无门,可能会酿成更大的纷争甚至刑事案件,这对于社会更为不利。从这个角度说,解决立案难问题,也是维稳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利用此次修法契机来解决这一问题。”肖建华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