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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

作者:红尘的鱼 发布时间:2011年 12月 15日 来源:正义网

    转贴自:正义网  原作者:红尘的鱼
          律师的社会责任——从黛丽丝“血汗工厂”事件说开去
        昨晚在电视新闻中偶尔看到有关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系“血汗工厂”的报道。在中国这样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出现血汗工厂并不稀奇。只是官员们鼓吹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经典语句仍在耳边萦绕,血汗工厂的新闻实在让习惯于听好消息的人们又憋了一肚子火。然而,我的兴趣点很快被转移到这则悲剧的另一个人物身上。这个人物便是接受媒体采访时“有理有据”地为黛丽丝公司辩护的法律顾问彭小坤先生——此君目前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这也是我这篇文章的兴趣点,即律师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毫无疑问,站在彭小坤的立场,经由法律的角度为黛丽丝辩护是他的“责任”。何况,从彭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方向来看,他拥有武汉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出版过专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劳动法实在是他的专长。我们可以从他的网页上(http://www.hanchenglawfirm.com/jieshao.jsp?id=209),读出他的特点来。其网页上载明,他的工作特点是:1.拥有多年的执业经历,经验丰富,熟悉劳动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2.优秀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其自认为“典型”的案例就包括——为捷迪讯深圳有限公司(JDSU)策划消除加班工资法律风险行动。显然,这样的人是适合做黛丽丝这样的公司的法律顾问的。而我的困惑是,对于黛丽丝公司成长为血汗工厂,我们的所谓法律顾问有没有责任呢?
       
        我的疑问,被我的同行们激烈地否定了。他们的答案惊人的一致——为顾问对象说话,辩解当然是律师的责任。然而,他们显然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内容,即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其核心的义务应该是帮助该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劳资关系,而不是为其如何规避法律,尽其所能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出谋划策。当然,就目前呈现出的事实来看,并不能读出黛丽丝的法律顾问为其规避法律积极出谋划策的信息,但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该公司法律顾问在为公司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方面是消极的,效果是令人失望的。进一步的疑问是,律师在收取法律顾问费的时候,是否包含着建设性的服务内容,而不仅仅是事后被动救火呢?
       
        反观作为弱势群体的公司员工,显然是没有能力聘请法律顾问的。此时,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再消极不作为,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便真的难以保障了(好在福田区劳动监察队副队长林要军表示该事件已列为重大劳资纠纷)。也许,我的观点过于理想化,但未必不可能——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不仅仅可以为资方提供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同样可以为员工提供法律服务。毕竟,公司的员工同样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理应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服务,除非公司和员工是天生的敌对关系。事实上,不论是公司还是其律师,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这样的血汗工厂便会少许多,最终因此引起的劳资纠纷也会少许多,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形象自然也会有很大提升。毫无疑问,这样的结果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同样符合员工的利益,与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对于律师这个行业和律师的形象,我的认识一直是复杂的。显然,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但律师真的在积极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没有错,但如果眼界不开阔,仅仅从被动解决纠纷的角度而非站在全局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长此以往必然会为社会发展所不容,其前景也必然不会乐观。事实上,能够做到多方共赢,才是从根本上尽到了律师,尤其是法律顾问的社会责任,对公司,对社会,对律师行业及律师本人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