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仁者之术,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不是办案机器,法律人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把公平、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真善美,内心充满正义,使自己的头顶有一轮道德光环,让民众从执法者身上看到法律的光辉□姚宏科
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素养?首先具备的当然是法律专业知识。不管是处在哪个诉讼环节,从事怎样的执法办案工作,都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学专门知识,谙熟各种法律法规,能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处断各种矛盾纠纷。但是,如果一个法律人仅具有这些技能还远远不够,具备这些只能做“工”,只是一个“匠”。
法律人最需要的是内心的良知,是精神修养中对真善美的体悟、累积和修持,把维护真善美作为做事的第一标准和做人的最高境界,心怀崇敬、孜孜追求。法律是仁者之术,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不是办案机器,法律人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把公平、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真善美,内心充满正义,使自己的头顶有一轮道德光环,让民众从执法者身上看到法律的光辉。英国哲学家伯兰特·罗素在自传中写道:有三个简单而强烈的热情决定了我的一生:对爱的需求,对知识的渴求和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出自人类的良知;对社会弱势的心理倾斜和权利保护,是追求幸福的社会固守的良心。
许多法律人并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多年的实践训练和长期的环境熏陶,处理一般纷争不会有太多技术上的障碍。但是,有不少法律人欠缺对真善美的坚守和执著追求,他们虽然诉讼技巧娴熟,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出合格产品。但是,他们的产品是冷冰冰的,缺乏人性温暖,不能以最熨帖的方法抚平创伤,无法让人对一份凝结情愫的裁判文书怦然心动。实践证明,即使法律技巧弱一些,但只要心中充满正义,谦卑地对待真善美,把道德、良知渗透进骨子里,正义就会像泉水一样持久地渗出来。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在每个社会维护自由、促进平等、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的法律事业里,良知与法治志同道合、并肩而行。
法律人需要技巧,但不能迷恋技巧。即使技巧不足,只要心中充满良知、坚守真善美,就完全可以弥补;反之,虽然技巧娴熟、手段老到,但心中充斥假恶丑,将会制造出更大祸害。
有学者认为,法院是实现正义的地方,正义是司法官的价值追求,良知守卫人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底线,荣誉饱满持久向上的精神境界,良知和荣誉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人正义品格的基本保障。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热爱荣誉和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称颂为“国家的良心”。例如,1954年旨在消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判决公布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社会的最高评价:大法官们所做的,恰好说明他们充当了美国这个国家的良心。又如,“水门事件”中的法律人理查森和考克斯以及“人民的辩护律师”著称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在美国都享有“国家的良心”的崇高声誉。
法律人对真善美的修持,许多法学大家所见略同,他们著作中最耀眼、最能打动人的往往并不是其法学观点,而是对法律人道德境界和品格修养的谆谆之言。
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台湾当代学者林东茂教授不无忧虑地告诫法律人:“不要习得争斗而忘记悲悯”,指出“法的评价与美的审查,都在作价值判断,两者虽然在不同的方向走自己价值判断的路,但终极的目标都在创造喜悦,都有诗的感觉。”
大陆著名刑法学教授储怀植曾专门对法律人的真善美撰文论述,指出:“‘真’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应符合特定时空背景的真实情况;‘善’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妥善与否要看能否体现法律的生命———‘公正’;‘美’要求刑法适用要取得美好结局,还需要考虑量刑公正的诸多要素。”张明楷教授也论到:“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
大师之论,谆谆之言,如同醍醐灌顶。只有心中对公正永怀谦卑,自觉而坚定地护持个人的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才能在裁断纠纷的过程中带来喜悦和诗一样的感觉,实现正义的绝对价值,也许这才是法律职业的最高境界。
正如越是真理越是朴素一样,其实每个法律人都可以修持好自己职业中的真善美:胸襟坦荡、毫无私心地追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孜孜不倦、永不放弃地探求公正,这就是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命,对所有的弱者心存怜悯、充满爱心,如果受损者的权益在自己手中没有得到保护就会寝食不安,这就是善;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作艺术创作的过程,融入真情、灵感,最后像艺术家欣赏个人作品一样欣赏自己办理的案件,这就是美。真善美并不苛责,也不遥远,每个人都可以做到,正如奥勒留所说的:“善的源泉就在内心,只要挖掘,它将汩汩涌出。”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姚宏科
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素养?首先具备的当然是法律专业知识。不管是处在哪个诉讼环节,从事怎样的执法办案工作,都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学专门知识,谙熟各种法律法规,能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处断各种矛盾纠纷。但是,如果一个法律人仅具有这些技能还远远不够,具备这些只能做“工”,只是一个“匠”。
法律人最需要的是内心的良知,是精神修养中对真善美的体悟、累积和修持,把维护真善美作为做事的第一标准和做人的最高境界,心怀崇敬、孜孜追求。法律是仁者之术,司法机关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不是办案机器,法律人必须是真善美的使者,把公平、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真善美,内心充满正义,使自己的头顶有一轮道德光环,让民众从执法者身上看到法律的光辉。英国哲学家伯兰特·罗素在自传中写道:有三个简单而强烈的热情决定了我的一生:对爱的需求,对知识的渴求和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出自人类的良知;对社会弱势的心理倾斜和权利保护,是追求幸福的社会固守的良心。
许多法律人并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有系统的法学教育、多年的实践训练和长期的环境熏陶,处理一般纷争不会有太多技术上的障碍。但是,有不少法律人欠缺对真善美的坚守和执著追求,他们虽然诉讼技巧娴熟,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出合格产品。但是,他们的产品是冷冰冰的,缺乏人性温暖,不能以最熨帖的方法抚平创伤,无法让人对一份凝结情愫的裁判文书怦然心动。实践证明,即使法律技巧弱一些,但只要心中充满正义,谦卑地对待真善美,把道德、良知渗透进骨子里,正义就会像泉水一样持久地渗出来。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在每个社会维护自由、促进平等、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的法律事业里,良知与法治志同道合、并肩而行。
法律人需要技巧,但不能迷恋技巧。即使技巧不足,只要心中充满良知、坚守真善美,就完全可以弥补;反之,虽然技巧娴熟、手段老到,但心中充斥假恶丑,将会制造出更大祸害。
有学者认为,法院是实现正义的地方,正义是司法官的价值追求,良知守卫人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底线,荣誉饱满持久向上的精神境界,良知和荣誉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人正义品格的基本保障。那些为法治、宪政、人权和社会正义热爱荣誉和坚守良知的法律人常常被称颂为“国家的良心”。例如,1954年旨在消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判决公布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社会的最高评价:大法官们所做的,恰好说明他们充当了美国这个国家的良心。又如,“水门事件”中的法律人理查森和考克斯以及“人民的辩护律师”著称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在美国都享有“国家的良心”的崇高声誉。
法律人对真善美的修持,许多法学大家所见略同,他们著作中最耀眼、最能打动人的往往并不是其法学观点,而是对法律人道德境界和品格修养的谆谆之言。
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台湾当代学者林东茂教授不无忧虑地告诫法律人:“不要习得争斗而忘记悲悯”,指出“法的评价与美的审查,都在作价值判断,两者虽然在不同的方向走自己价值判断的路,但终极的目标都在创造喜悦,都有诗的感觉。”
大陆著名刑法学教授储怀植曾专门对法律人的真善美撰文论述,指出:“‘真’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应符合特定时空背景的真实情况;‘善’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妥善与否要看能否体现法律的生命———‘公正’;‘美’要求刑法适用要取得美好结局,还需要考虑量刑公正的诸多要素。”张明楷教授也论到:“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
大师之论,谆谆之言,如同醍醐灌顶。只有心中对公正永怀谦卑,自觉而坚定地护持个人的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才能在裁断纠纷的过程中带来喜悦和诗一样的感觉,实现正义的绝对价值,也许这才是法律职业的最高境界。
正如越是真理越是朴素一样,其实每个法律人都可以修持好自己职业中的真善美:胸襟坦荡、毫无私心地追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孜孜不倦、永不放弃地探求公正,这就是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命,对所有的弱者心存怜悯、充满爱心,如果受损者的权益在自己手中没有得到保护就会寝食不安,这就是善;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作艺术创作的过程,融入真情、灵感,最后像艺术家欣赏个人作品一样欣赏自己办理的案件,这就是美。真善美并不苛责,也不遥远,每个人都可以做到,正如奥勒留所说的:“善的源泉就在内心,只要挖掘,它将汩汩涌出。”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姚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