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 李 文
近日又看了一篇莫泊桑的短篇小说《绳子》,远不如同是索状物的《项链》著名,但其沉重不减后者。仍是言简意赅地一路写法,描写了社会百态,反映了某个时代、地域、心理的历史境遇。
只是还要说一说法律。“把法律置之度内”——《绳子》这篇小说的法律,也是被不起眼地搅拌起来了。小说的主要景象是,市场的人群,熙攘的人声,纷繁的世相,它们在相互缠绕之间,又注定不会与法律毫无瓜葛。
这是一根并非道具的绳子,法律也是其中的重要纤维。
一个由熟人组成的乡镇集市里,更容易发生一些免不了的事情,其间可能也有传奇的成分。一个人在市场上,看到地上的一根绳子,也许不能说是一根,只是短短的一截,还有一些再利用的价值。这个人俯身正要捡时,恰被远处一个与他有些宿怨的人看到了,四目相对片刻,仿佛无声胜有声。主要还是为了“颜面”,前者不想让后者知道自己占有这份“不当得利”,赶快把那截绳子揣了起来,当然,这也不免显得有些“掖着藏着”了。至于“眺望”这一幕的后者,也可能确实没看清对方所捡之物是什么。
后来,听说有另外的人在当天的集市上丢失了一个钱包,正悬赏寻找。
本是两件并无关系的事情,小事情,却“合成”了后面的大事故。
再后来,捡绳子的人被传到当地“有司衙门”,接受调查,与举报人对质。当然没捡钱包,当然不承认,当然觉得冤屈。于是喊冤叫屈,自己捡的只是一截绳子。
再再后来,钱包被别的人捡到了,也被辗转送了回来。但还是有很多人认为,这是先前的那个人做的手脚,捡了钱包不愿意交,被怀疑又不愿意承认,就指使别的人交了回来,自己落个清白,脱了干系。
尽管这个捡绳子的人也有些作者所说的狡黠,但他是远不够违法的,也许不能保证一定会拾金不昧,但这次,确实没发生法定的不当得利。
他反复地、急切地向周围的人辩解,遇到谁都要说,甚至主动找一些人说,他没捡钱包,也没让别人交钱包,钱包这事与自己完全无关,他捡的是绳子,确实是绳子。
但是,仿佛是他越这样解释,大家就越怀疑他,他自己也无疑地随之委顿了下去。终于,他被大家的猜忌打垮了,其实更是被他自己的担心压垮了。临终时还念叨着那根致命的绳子——他是多么想澄清自己啊。
“说不清”,这三个字无论在生活里,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无奈的,也是沉重的,甚至是可怕的。
是的,也许这些伤害,也可以像委屈那样被慢慢消化掉,但严重的是——被诬陷、怀疑的人,即使可以忍受外部的伤害,却未必能够忍受自己内心的“排异反应”。
此“排异反应”的基础成因,是人格权的存在。
一般来说,民法上的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与财产权相对,也常因财产权而被提及,被引发。人格权又包含着许多具体的权利,其中很重要的——名誉权,与其中的生命权都是并列的。
在许多时候,人格权及其名誉权这样的事物,仿佛是看不见的。其实,这份经常被轻视的权利,也是经常被侵犯的。
《绳子》里的整件事开始像是一个面子问题,到后来,就不宜简单地说是面子与自尊的问题了,它也不简单地关涉了一个人内心的易感与过敏,更不应该无端地苛求这个老实的乡下人的心理承受力、抗挫折力——其实,即使是人格的扭曲,也常伴随着人格权(也可能连同其他权利)的被侵犯、被夹击,甚至被法律所威胁。在强大、无形的法律面前,一个人的人格上、名誉上的洁癖是有原因的,也是需要理解、值得同情的。
或许那时的捡绳者,就此间可能的诬陷、名誉的受损、困扰的烦恼等事项,还不能依法起诉,只能如此可怜(但愿不要再说是“可笑”)地辩解——在审查者面前,他为了保障自己言行的可靠,还曾以自己的“灵魂及灵魂的得救”起誓——仿佛强化地指向了更深度的人格权。但是,总是有那么多的人不买这个账,不愿意信任他,他竟然为此搭上了性命。
这截看似平常不过的绳子,也就似乎典型地容纳了法律视野下的人格,也纠缠着人格的权利与侵犯、侵犯的表现与后果等。它同时也像一把刷子,洗刷着人,有可能是徒劳的,也与绳子一样有着不能剥夺的、法律的纤维。
不能说这样的绳子是司空见惯的,但对一个使人心里没底的、容易心虚的甚至不由自主要心虚的社会,法律,又该做何感想?有何所为?
法律的出台与上演,即确立一根坚韧的、定性是非的——准绳,以自证与他证之法,彻查不明之事,剔除不实之词——当然是绳之以法,惩戒那些直接的、间接的责任人,修复那些伤损的灵魂。
是的,法律也可以做一簇火苗,照亮那些可能的、也是必然的无依与无靠,无奈与无据,温暖人心、人格,确保人的名誉,使清白的人不受困于无中生有的诬蔑,不受制于无端的挤压,像君子那样活得坦荡自如,并对整个社会心里有底,不致窘迫无助。亦善哉。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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