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试点 诉讼提速
自2011年4月以来,90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
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诉北京光华五洲纺织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就给出了判决书,被称为“北京小额诉讼第一案”。
万胜全物业是一家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的国有企业,由于服务对象中的一些企业经营不善,万胜全物业成立不久就被各种欠款所拖累,欠款总额最高时达1000多万元。无奈之下,公司2009年成立了诉讼组,专门负责通过诉讼清欠。刘娜成了诉讼组的一员。
“从前为了要这些欠账,我平均一个月要跑七八趟法院,一个案子少则一两个月,长的一拖就是一两年。”刘娜说。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用15分钟就将法庭调查、质证进行完毕。双方对证据和诉求均不存在异议,法官在审理中又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省略。最终经过10天的异议审查期,被告代理人郁军平来到北京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当场交付了所欠原告的供暖费9600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发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不足5万元)的民事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一审终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审判庭提出异议申请。
“小额诉讼一裁终局,便捷、省时,真正减轻了我们当事人的诉累”。刘娜说,“我仅仅来了三趟法庭,就了结了4起案子,给公司拿回了3万多元的欠款。”
事实上,自2011年4月中旬以来,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就先后开展了小额诉讼试点工作,一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小额诉讼在十多天甚至一两天内就被审结。
“小额诉讼试点是在我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成果,特别是小额诉讼立法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的产物,是更深层次民事诉讼机制创新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对小额诉讼作出这样的评价。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小额诉讼”的进一步完善也被提上日程。根据草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条规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一审终审 如何保质
学者关注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小额速裁解放了我们。”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法庭庭长李明霞感慨。据李明霞介绍,右安门法庭共有9名法官,近5年来,该庭法官每年人均审结民事案件447件,还不包括调研、归档等任务,工作量之大难以承受。
从2010年开始,法院引入了速裁机制,专门设立了诉讼提速窗口,但实际上还是简易程序,每个审理阶段都非常完整。现在的小额诉讼审理和传唤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一个月必须结案,而且一审终审,减少了许多诉累。
事实上,小额速裁更多的是方便了当事人。
“我每个月都要跑法院五六回,这案子迟早要结,选择小额速裁,我就能少跑几回,还能省一半的诉讼费。而且这种官司我们一般也不会上诉,所以我愿意放弃上诉权。”北京光华五洲纺织集团公司代理人郁军平说。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是现行民诉制度的重大变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旭东表示,“一审终审判决了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错了,过去可以二审纠错,现在不行了。如何保证当事人的诉权?这就要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诉讼的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如果反悔,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异议审查。即便如此,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认为,关于一审终审及其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目前的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应该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选择的制度,当事人同意一审终审的,则适用一审终审。如果对此类案件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认为,由于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没有加以明确,容易使看似简单实为复杂的案件一审终审,使败诉人失去了上诉的救济途径,最终会导致司法不公。
“如何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落到实处,并避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变相强制适用,有待于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调研和探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说,“同时,小额诉讼与现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整合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要避免各程序之间因分工不明、界限不清而造成适用上的不便,还要防止各程序之间因整合不严谨而造成法律漏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认为,“小额诉讼可以根据民诉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来采取救济手段,没有必要在程序法中改变国家的诉讼制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诉讼制度是严格的两审终审制,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很可能会使分则法条和总则条款发生冲突。”
小额标的 是否普适
学者表示标准应当因地制宜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中,标的金额是不足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是不足5万元)。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5000元作为标的金额,收紧了迈出的步子。
浙江鄞州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朱银春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立法上限定5000元,缺乏可操作性。”
任茂东认为,“只以标的额是否达到5000元来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这不利于非财产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些案件的标的涉及财产,但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比如婚姻案件、人格权案件。这些案件不宜以金钱数额来衡量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宜适用一审终审。”
任茂东补充说,“以5000元为基准来设定案件的终审制极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5000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在西部地区可能就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可能就是大额。因此,在制定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也表示,“由于全国只适用一个标准5000元以下,不利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实行案件分流。”刘玲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标准。
另外,有学者表示,草案关于小额诉讼的这个规定,使立案法官只能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额、事实情节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事实上,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并不能完全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标的额小的不一定容易审理,标的额大的可能还容易审理。为此,小额诉讼的构建应当同其它诉讼程序一样,必须解决适用范围、管辖和审判机构、案件受理后的调解以及开庭程序和审判结果的救济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整体考虑才能制定出完善的制度。
小额诉讼,简易而不简单,能否达到节省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效果,仍需接受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