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民首页>>业界新闻 >> 职业病新法规定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新法规定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2年 02月 05日 来源:法制网

    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意见无否定证据可定为职业病


    [提要]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医院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将承担不利后果;医院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任人将被撤职。同时强调,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4种情形应当回避。相关新闻:诊断机构不得拒绝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诊断要求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诊断 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鉴定 实行两级鉴定制;保护劳动者隐私


    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4种情形应当回避: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罚则 医院未报告疑似职业病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除罚款等处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将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众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