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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太子奶老板李途纯案不予起诉 无罪开释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2年 02月 13日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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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拘15个月大事记

      ●2010年6月17日,株洲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湖南太子奶集团及李途纯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传部通报,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0年11月30日,株洲警方经专案调查,发现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资金罪,为此已批准逮捕4人,取保候审9人。

      ●2010年12月,李途纯代理律师王清辉透露,李途纯准备反诉高科奶业,透过太子奶开曼公司向湖南省高院正式起诉高科奶业,提出超过3.5亿赔偿要求。

      ●2011年7月31日,李途纯被捕一年后,太子奶托管公司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被湖南省纪委双规。

      ●2011年9月14日,李途纯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8日,太子奶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组通过,太子奶由新华联——三元股份联合体接盘。

      ●2012年1月,李途纯案不起诉,重获自由。

      原湖南太子奶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纯在被拘禁15个月(从取保候审算)后,今天(12日)其律师向本报(三湘都市报)独家发布消息:“李途纯已无罪释放了。”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株洲检方已确定对本案不予起诉。

    【结论】

    三项罪名均无法认定

      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本案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李途纯的一名亲人说,李太累了,目前在北京休养,暂时不能和记者见面。

      翟玉华律师向记者出示的有关文书证明中称: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李途纯等人以货款准备金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途纯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我国《刑诉法》决定对李途纯不起诉。

    【过程】

    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诉罪

      从被拘到无罪的588天里,外界共看到李途纯涉嫌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抽逃资金、挪用资金。据翟玉华透露,李途纯案在公安侦查送检的过程中,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在每一个程序即将走完的时间节点,一项新罪名的加入或变更,这客观造成了有关部门最终判定事实的难度。

      翟玉华介绍,2010年9月6日,著名刑法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教授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就曾联合签署《法律意见书》认为:李途纯个人为了集团的生产经营,向特定经销商和集团内部收取货款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特征。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李途纯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感言】

    “案件结论很光明,过程不堪回首”

      “李途纯案件结论很光明,过程不堪回首。”翟玉华感叹。他说,2010年4月,他受到了株洲市政府和原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本人的邀请,请求其担任太子奶集团破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巧合的是,同年7月,他亦受到李途纯的邀请,作为其代理人,“我不相信清白之人会蒙受不白之冤,愿意为其代理。”翟玉华说。

      翟玉华坦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个人和律师事务所遭遇了重重压力与困难。“现在看来,文迪波已经被双规,他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很多错误的引导行为使得案件举步维艰,幸得社会各界关注,使李途纯案得以拨开云雾见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