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场景在香港警匪片中很常见。今后,这样的场景或许会进入我们的生活。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律师涉嫌妨害作证案件也需要“异地办理”。
辩护权前置至侦查阶段
“现实生活中,稍微重大一些、敏感一些或关注度高的案件,看守所就会给出各种理由阻拦会见。”北京律协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韩嘉毅介绍。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出席全国“两会”时提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无法实现。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等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进行安排。而且辩护权首次前置到了侦查阶段,同时赋予律师申请调查权和委托调查权。
律师妨害作证异地侦办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全国律协曾调查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被认定“律师伪证罪”的23个案例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50%以上。
几乎每次有律师因此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曾引发“应否异地侦办”的争议。此次修订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韩嘉毅认为此次修订仍有模糊之处,“是东城区的案子西城区办,还是北京的案子河北省办,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 法条摘录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案例回放
难见当事人 起诉看守所
2008年11月,云南省星联律师事务所王理乾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涉嫌毒品犯罪的马某,“我出示了三证,但看守所就不让会见。”王说,接待民警称还需要起诉书。
王理乾要求看守所出具不让会见的书面理由,遭到拒绝。12月3日,王理乾起诉看守所要求公开道歉,立即安排会见,赔偿路费经济损失20元。
法院最终裁决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诉法》规定其享有的司法权力,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受理此案。
次年4月,昆明市中院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部门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解读专家】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嘉毅(北京律协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
【旧法释案】
败诉的官司催生新规定
王理乾称,这是一个并不重大的毒品案件,按照《律师法》完全可以会见,但看守所总是称“按照他们的老办法安排”。
他称,尽管他起诉看守所的案子二审仍维持原裁定,看似败诉了,但实际上他的“抗争”还是起作用的,因为昆明中院等4部门出台了新规定。“这事之后,我照常代理刑事案件,看守所对我很尊重很客气。”
对于王理乾的遭遇,韩嘉毅感同身受。他表示,已沿用20年的《看守所条例》也会成为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依据,或以执行1996年《刑诉法》为由,侦查部门许可了才能会见。
“我代理的刑事案件各地都有,看守所安排会见的尺度并不统一,同一个看守所,不敏感的案子会见很宽松,敏感的案子,各种不让见的理由都有。”韩嘉毅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王理乾起诉看守所的案件的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这集中反映了目前律师会见难的现状。
【新法辨析】
律师会见难将有改善
此次刑诉法修订明确,律师凭“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不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的,应经许可。
韩嘉毅认为,从理论上讲,批准机关与执行机关应当相互分离。应该避免办案机关随意找借口,限制律师会见。从这一点上讲,此次修订没有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这次修订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是有进步意义的。可对于律师遭遇“会见难”后的救济途径没有明确,更没有规定看守所违法的“罚则”,对看守所的监督还需提高。
“实践中,案件稍微敏感一些,律师会见就会被各种理由拒绝。当看守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执行这些规定时,它们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没有明确。因此,我认为刑诉法修订后,当前律师‘会见难’问题会有很大改善,但并不会彻底解决。”陈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