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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注重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2年 05月 28日 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谈刑诉法修改

    注重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近日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向与会者介绍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在谈到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时,王尚新表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需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立是落实司改任务的具体体现;二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91年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诉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和特别诉讼程序三个角度进行法律规范,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多年来探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经验总结。多年来,一些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成熟的经验,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作为法定程序予以固定,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把握了三个方面的要点。”王尚新说。

      他介绍:一是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范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贯方针和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作了规定,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也作了规定。这不仅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也是这次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范中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也可以说整个程序的设置都体现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二是程序设置要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理情况、身体状况都决定了未成年人具有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刑事诉讼中这些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维护合法权利,尚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一旦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可以转变为守法公民,成为对于社会有益的人。根据上述特点,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注重有利于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三要注意吸收成熟经验,尚不成熟的,根据情况作出原则规定,留下探索的空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探索中,有些经验已经比较成熟,可以也需要在法律中予以固定;有些做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但在法律中可以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探索提供法律根据,促进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逐步完善。这样,既与时俱进,体现了改革精神,又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一些相关具体规定的立法考虑

      王尚新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从内容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修改纳入本章;另一方面,是根据司改要求、实践经验以及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增加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王尚新说,这一规定主要是总结借鉴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探索中关于社会调查的经验。在立法中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情况的调查,有利于在办理案件中进行教育和适用更为妥当的刑罚,但是这种调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现在的规定留下了继续探索的空间;二是规定了调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是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职能、权限角度考虑的。在刑事诉讼中,不宜将有关调查权交与社会组织行使,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排除可以委托一些社会组织提供情况;三是将调查扩展到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这样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对案件处理的把握;四是这种调查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不是必然程序,体现了在程序设置上的循序渐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措施,也是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未成年人适用尤其要慎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需要说明的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不是对于未成年人另行规定一个不同的逮捕条件,而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能捕、可以不适用逮捕的不能捕。”王尚新说。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这一规定,王尚新强调,在执行中应当把握几点:一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选择性规定,不是硬性规定。不是符合条件的一律附条件不起诉,而是要看全案情况,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其法律后果是无罪;三是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单独制定的措施,不能并入社区矫正或者劳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根据司改关于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要求设置的。”王尚新说,考虑到犯罪记录是一种已经发生的事实,如何消灭不好理解,也难以执行,因此改为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重新回归社会时可以较为顺利地为社会接纳,有利于他们在认识自己错误后,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做守法公民,也有利于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置,为我们作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也为进一步探索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执行法律,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是法律进步能否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键。希望立法的意图通过大家的努力得以实现。”王尚新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