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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行诉法 “民告官”阻碍有望破除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 03月 12日 来源:新华网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实施初期、实施的艰难期和发展的成熟期。其中成熟期主要是在2000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稳步提高,“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在扩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放宽。与此同时,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开始学会用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认为,此次行诉法“大修”,将会破除“民告官”的阻碍,而各地此前一直探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使得“民告官”机制日臻完善。“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和配套体系凸显生命力。
        早在1998年6月,陕西合阳县政府、法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实施意见,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02年,辽宁省沈阳市政府也发出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今年初,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今后辽宁省将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民告官,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