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重要的,由于刑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对于“骗保”的惩罚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
对于此次立法机关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的举措,江西省人社厅社会保险业务二处处长董曙辉认为,以“诈骗罪”处罚“骗保”,将“行政处罚”升格为“刑罚治罪”,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力度,抬高“骗保”者的违法成本,而且对处置“骗保”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在具体处置违法行为过程中,江西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黄小刚认为,现行法律仍过于笼统,还应对什么是欺诈,什么是违规行为进行界定,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颜三忠则认为,随着全民社保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探索如何建成社会保险的规范运行机制,让社保体系在阳光下运行,减少骗保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